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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稿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30%)
=560(元)
(3)一次性讲学收入500元,属劳务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500-800=一3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5)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5+560+440=1105(元)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T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需合并计算纳税的,由纳税义务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其中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然后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给付单上注明。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缴纳税款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本章思考题
1.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3.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哪些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5.试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的规定上有哪些异同?
6.试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上有哪些异同?
7.在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有何不同?
8.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各类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9.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如何规定的?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 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2005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452号修订)
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 国税发'1994'0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994'0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