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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预约定价亦称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七)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确保税前弥补数额的准确。
【例5-1】某企业1999~2005年度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请分析该企业亏损弥补的正确方法。
年度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盈亏(万元)
…120
…50
10
30
30
40
70
【解析】该企业1999年度亏损1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弥补。虽然该企业在2000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应作为计算.
1999年度亏损弥补的第一年。因此,1999年度的亏损实际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万元来弥补。当2004年度终了后,1999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已经结束,剩余的10万元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2000年度的亏损额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1~2005年5年的盈利弥补。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因此,2000年度的亏损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该企业盈利70万元,其中可用50万元来弥补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剩余20万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硬水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额进行抵免的限度。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原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