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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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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团是由30人组成的境外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6800元,在境外该团改由当地WT旅游公司接团,负责在境外安排旅游。旅行社按协议支付给境外WT旅游公司旅游费折合人民币144000。
  已知旅游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该旅行社8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解析】旅行社在我国境内组团旅游,其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是按收取的全部费用为营业额,而是以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费等相关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旅行社8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税率=' (4500 —1600-400—300-600) ×36+(6800 × 30 —144000)'× 5% = 117600 × 5%=5880(元)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同时考虑到税收征收成本,《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金额,规定了起征点。
  根据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省规定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如果某饮食店月营业额仅为900元,则该饮食店未达到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该饮食店月营业额为1500元,超过起征点,应按1500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0×5%=75(元)。
  此外,对于某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舫治业务等,国家实行鼓励发展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等,可享受一定免税、减税待遇。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当天。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纳税人之间的结算有多种形式,税法对一些具体项目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有注册登记地,也有经营活动发生地,两者在有些情况下是统一的,有些情况下是分开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不但关系到各地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纳税人纳税是否便利,税务机关是否方便税收征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例4-31】2006年8月,甲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将其拥有的乙市一处办公用房卖给丙市8公司。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在丁市签订,并已预收部分房款。分析A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是何处。
  【解析】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不是A公司机构所在地甲市,也不是合同签订所在地丁市,而是办公用房所在地乙市。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 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 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通常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关境即是国境。但由于自由港、自治区和关税同盟的存在,关境与国境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在设有自由港、自由区的国家,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来说,它是在该国关境之外,对进口自由港(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相反,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它们相互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税则,彼此间进出境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关境包括了几个缔约国的领土,这时关境便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
  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日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于2000年7月8日修正的《海关法》,国务院于2003年11月颁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总署印发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规章、制度、文件,构成了我国关税法律制度。
二、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关税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予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也要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地说,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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