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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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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五)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5一22)甲商业银行于2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 1000000
  贷:吸收存款 1000000
  (2)20×7年12月31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12500
  贷:利息收入 12500 
  利息收入金额为=100×5%÷4=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妁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5一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000000×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500000×10%=150000(元)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收入准则是在对我国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改变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结转有关成本。
  

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5%计取;建造一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800万元计取。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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