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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年末,虽然两年实现15%增长的目标再次落空,但公司仍然估计能够在第三年取得较理想的业绩,从而实现3年平均增长10%的目标。所以公司将其预计等待期调整为3年。由于第二年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高于预计数字,因此公司相应调整了第三年离开的人数(100…8…10…12)。
第三年年末,目标实现,实际离开人数为8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累计费用,并据此确认了第三年费用和调整。
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12—2。
表12—2 单位:元
年份
计算
当期费用
累计费用
20×2
(100…8…8)×100×24×1/2
100800
100800
20×3
(100…8…10…12)×100×24×2/3…100800
11200
112000
20×4
(100…8…10…8)×100×24…112000
65600
177600
(账务处理同(例12—3),此处略)
(三)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例12—5)20×2年初,A公司为其200名中层以上职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按照当时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A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
表12—3 单位:元
年份
公允价值
支付现金
20×2
14
20×3
15
20×4
18
16
20×5
21
20
20×6
25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15名职员离开;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10名职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第三年末,有10人行使股份增值权取得了现金。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权。第五年末,剩余35人也行使了股份增值权。
1。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计算过程见表12—4:
表12—4 单位:元
年份
负债计算
(1)
支付现金计算
(2)
负债
(3)
支付现金
(4)
当期费用
(5)
20×2
(200…35)×100×14×1/3
77000
77000
20×3
(200…40)×100×15×2/3
160000
83000
20×4
(200…45…70)×100×18
70×100×16
153000
112000
105000
20×5
(200…45…70…50)×100×21
50×100×20
73500
100000
20500
20×6
0
35×100×25
0
87500
14000
总额
299500
299500
其中:
(1)计算得(3),(2)计算得(4);
当期(3)…前一期(3)+当期(4)=当期(5)
2.账务处理如下:
(1)20×2年12月31日 、
借:管理费用 7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7000
(2)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8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3000
(3)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10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12000
贷:银行存款 112000
(4)20×5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20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20×6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 1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4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7500
贷:银行存款 87500
五、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例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此外,为了得到更佳的激励效果,有关法规也允许企业依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但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必须按照批准股份支付计划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的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一)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认导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升高以及其他对职工有利的修改的影响: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增加的权益工具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 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节 新旧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