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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②假定20×7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
贷:生产成本 100
上述第1笔会计分录反映的是公司因职工提供服务而应付的工资和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第2笔分录反映的是该名职工使用上期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
③假定第2年末(20×8年12月31l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500
贷:现金 500
(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
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提供服务,有的企业可能制定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规定当职工在企业工作了特定年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到特定期末,其提供的服务就会增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尽管企业没有支付这类奖金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支付此类奖金的惯例,或者说企业除了支付奖金外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这样的计划就使企业产生了一项推定义务。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才应确认由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
1.企业因过去事项现在负有作出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奖金金额。
(2)该奖金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奖金金额的公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但是,这类计划是按照企业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的奖金,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仍然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不是由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而产生,因此,企业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费用处理(或根据相关准则,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
原制度没有规定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且比较分散。新准则从人工成本的实质出发,规定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认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二)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薪酬
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进行追溯调整。
(一)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等,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费用。
(二)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GMZ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节 企业年金基金概述
一、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五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销。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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