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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00÷(100+80+350)=18。87%
车床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80÷(100+80+350)=15。09%
原材料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350÷(100+80+350)=66。04%
(5)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发电设备的成本:530×18。87%=100。01(万元)
车床的成本:530×15。09%=79。98(万元)
原材料的成本:530×66。04%=350。01(万元)
(6)会计公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00000
累计折旧 2200000
贷:固定资产——货运车 1500000
——轿车 2000000
——客运汽车 3000000
借: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1000100
——车床 799800
原材料 35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3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
营业外收入 1195000
(二)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
(例8—6)20×7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原生产其产品的专有设备、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其专用设备连同专利技术与乙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乙公司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专有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150万元;乙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350万元,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由于甲公司持有的专有设备和专利技术市场上已不多见,因此,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本例不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后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50+100=45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00+150=450(万元)
(2)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50(万元)
(3)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在建工程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350÷(350+100)=77。8%
长期股权投资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100÷(350+100)=22。2%
(4)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在建工程成本=450×77。8%=35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22。2%=100(万元)
(5)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8000000
借:在建工程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累计摊销 1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30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00+150=45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50+100=450(万元)
(2)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50(万元)
(3)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专有设备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300÷(300+150)=66。7%
专有技术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150÷(300+150)=33。3%
(4)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专有设备成本=450×66。7%=300(万元)
专利技术成本=450×33。3%=150(万元)
(5)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30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1500000
贷:在建工程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原准则没有规定此项内容。新准则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
(二)对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规定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否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简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GMZ
第九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
从企业外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企业所有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