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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 750/12 5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表35-1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认股权证
-
1 600①
-
1
2。6%债券
975②
4 000③
0。24
3
l。4%债券
1050④
10 000⑤
0。11
2 ①4 800-4 800×8÷12=1 600(万股)
②50 000X2。6%×(1-25%)=975 (万元)
③50 000/12。5=4 000(万股)
④100 000Xl。4%×(1-25%)=1050 (万元)
⑤100 000/10=10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票面年利率为2。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表35-2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
3 750
12 500
0。3
认股权证
0
1 600
3 750
14 100
0。27
稀释
1。4%债券
1050
10 000
4800
24 100
0。20
稀释
2。6%债券
975
4 000
5775
28 100
0。21
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35一8】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X 9 000 X 80%=17 2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 9 000 X80%=16 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 X12/600=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35一9】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X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X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80+144) X12/12=624(万股)
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 Xl。3X12/12+80×1。3X9/12=598(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1(元)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35-10】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X7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X7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 000+5X800)÷(4 000+8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 600÷(4 000 X1。1X6/12十4 800 X6/12)=2。09(元)
需要特别说明下列两种情况: 的是,
1。对于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因此,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2。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虽然它与配股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发行价格低于市价。但是,后者属于向非特定对象增发股票;而前者往往是企业出于某种战略考虑或其他动机向特定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股票,或者特定对象除认购股份以外还需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因此,倘若综合这些因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可以视为不存在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二、列报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