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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2-2421】20X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净利润为300 000元;应收账款为7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30 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收账款9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00 000元;20×7年度内,该企业经营性应收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70 000元[(950000-750000)+(200000-230 000)]。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金额17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13。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购入的存货中有一部分没有支付现金,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却通过销售成本包括在内,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支付的现金大于利润表中所确认的销售成本,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减少,以“-”号填列。
【例32-2522】20×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600 000元,应付票据为39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0000元,应交税费为60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850000元,应付票据为30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5 000元,应交税费为40 000元;20×7年度内,经营性应付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45 000元'(850 000-600 000)+(300000-390000)+(15000-10 000)+(40000-60 000)'。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金额145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二)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虽然不涉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以后各期的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例如,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将形成的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账户,当期并不支付设备款及租金,但以后各期必须为此支付现金,从而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一项固定的现金支出。
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主要包括:(1)债务转为资本,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披露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
(一)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信息
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现金流量表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实施并经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二)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内容和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新准则除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外,还要求编制“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报中期现金流量表。
对于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企业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编报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三十三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劫波动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