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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7-3】甲公司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产再保险合同,将约定的原保险业务向F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手续费采用浮动分保手续费率制,预付分保手续费率为30%。假定甲公司对该再保险合同业务年度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实际计算确定的分保手续费率为35%,据此计算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为800万元并经F公司确认一致。此时,甲公司调整分保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8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800
(三)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实务中,保险人通常按照业务年度计算纯益,而一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业务往往要跨越若干个会计年度才能结算出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纯益手续费收入主要应考虑其可靠计量问题,只有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即纯益手续费能够可靠计量时,纯益手续费收入才予以确认。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和经营原保险业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纯益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业务而为其带来盈利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原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相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摊回分保费用处理。
【例27-4】沿用【例27-3】的资料,假定再保险合同签订3年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F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4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0。4万元。甲公司应于双方确认一致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140。4
贷:摊回分保费用 140。4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入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毛净保费,进而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时,应将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与预付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的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年度中期要对预付保费先行调整一次,会计处理方法同年度终了后的调整。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例27-5】2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28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余额为4560万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500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2 28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 280
(2)20×7年12月31 日
调整预付保费:
借:分出保费 22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20
确认摊回赔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 4 5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4 560
三、预收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
(一)预收赔款的处理
由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账单的期间性,再保险分出人在发生大额索赔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垫付很大金额的再保险份额的赔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些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估计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可根据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的结付金额向再保险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及相关理赔资料,要求再保险接受人预先支付分保份额相对应的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收到该现金赔款后,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销。这种情况下,分保业务账单的贷方栏中会增加“现金赔款(冲销)”等类似项目。再保险分出人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现金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中转销的现金赔款金额,借记“预收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二)存入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保保证金是再保险分出人从应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中以一定比例扣存,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分保未了责任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留存期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归还时要支付利息。分保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款。当再保险接受人无力履行分保赔付责任时,扣存的分保保证金给再保险分出人提供了一定安全保障。在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情况下,相关分保业务账单借方栏中会增加“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贷方栏中会增加“转回上年度扣存的分保保证金”、“分保保证金利息”等项目。
因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交易具体体现在分保业务账单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存人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例27-6】20×6年12月8曰,甲公司作为分出人与H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每季度账单中,从应付给H公司的分保费中按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