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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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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没有将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则该资产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保险人取得的损余物资是对其发生赔付支出的补偿,因此,在确认损余物资时,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同类或类似资产,通常是指与损余物资的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的资产。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15】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                                             80 000
   贷:赔付支出                                               80 000
  四、代位追偿款
   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依法从被保验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取得的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保险人不应当确认。在判断代位追偿款能否收回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代位追偿款能够收回。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不应当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但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保险人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实质是对保险人发生的赔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一16】20×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保险事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 000元。6月23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元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贷:赔付支出                                                  30 000
  (2)6月23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29 ooo元
  借:银行存款                                                29 000 
   赔付支出                                                 1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要求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明确定义了保险合同将其分类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定,新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核算,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制度将保险业务按险种分类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业务,分别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从保险合同出发规范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从而扩展了思路,把握了本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有时也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如担保公司等签发的合同,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也应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险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类别规定了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分拆核算的条件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原制度没有要求分拆核算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在事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均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三)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
  原制度没有要求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诀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诀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原制度没有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作出规定,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五)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为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原制度计算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余额与按照新准则计算的其应有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代位追偿款满足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支出,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主要从事风险经营,为加强风险管理、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人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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