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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建造合同指南-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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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项水下作业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经专业人员现场测定,已完工作量已达合同总工作量的80%。则该合同的完工进度为80%。
    5.本准则第23条是对第22条(1)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实际上是形成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因此,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就其资金的占用形态而言,仍属于材料占用的资金,而非“在产品”占用的资金。因此,为了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两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帐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80万元。其中:人工费150万元,材料费380万元,机械使用费10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50万元。
    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680-80
    合同完工进度=————————×100%=60%
                      1000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例如,甲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两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00万元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已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50万元,预计为完成A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150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250万元,并向乙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50万元。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450+250
    合同完工进度=---------×100%=70%
                     450+150+400
    6.本准则第25条规定了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依据本准则第20条和21条规定的标准来判断。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万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估计。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假定该公司当年与客户只办理价款结算15万元,由于客户出现财务危机,其余款项可能收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只将15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4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的费用。 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
    7.本准则第26条规定了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即: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例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木63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42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应在年末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63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60%
                          63+42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60%=100×60%=60(万元)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00-(63+42)〕×60%=-3(万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收入-毛利=60-(-3)=63(万元)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63+42)-100〕×(1-60%)=2(万元)
    其帐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00
    同时,
    借:合同预计损失 20000
      贷:预计损失准备 20000

    (七)关于披露
    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了披露建造合同的有关事项。需要披露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与“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低后的差额反映。如果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大于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其差额反映在建合同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列示;如果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大于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其差额反映在建合同工程尚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超过完工进度多结算的款项,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列示。
三、举例
例一:假定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9000000元的建造合同,承建一座桥梁。工程已于1996年7月开工,预计1998年10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到1997年底,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8100000元。建造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项    目1996年1997年1998年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2;000;0005;832;0008;100;000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6;000;0002;268;000 
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0004;800;0002;400;000
实际收到价款1;500;0003;500;0004;000;000

该建筑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工程完工进度,计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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