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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
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
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
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
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
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
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
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
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
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
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
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
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
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三)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四)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
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
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
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
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
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
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
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
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
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
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