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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
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
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
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
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
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
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
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
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
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
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
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
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
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
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
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
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
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
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
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