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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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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
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
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
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
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
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
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
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
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

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
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
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
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
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
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
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
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
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
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
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
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
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
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
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
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
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
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
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
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
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
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
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
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
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
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
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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