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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
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
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
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
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
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
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
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
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
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
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
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
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
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
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
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
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
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
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
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
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
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
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
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
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
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
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
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
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
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
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
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