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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
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
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
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
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
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
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
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
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
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
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
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
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
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
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
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
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
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
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
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
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
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
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
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
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