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
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
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
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
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
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
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
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
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
进行。
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
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
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
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
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
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
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
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
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
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
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
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
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
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
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
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
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
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
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计量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