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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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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
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
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
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
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
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
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
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
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
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
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
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
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
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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