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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
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
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
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
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
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
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
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
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
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
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
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
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
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
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
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