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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是否会给他们加薪。
9每次填写表格,我都会很不舒服。我不常做这种事情,所以每次填工作情况评估表格都会有一种缺少自信的感觉。
10在工作情况审查过程中有太多的矛盾和对立。
11人事部门让我回顾这个员工一年的工作情况。但是我甚至不能记起两个月前他做得怎样。
12每次填写工作情况评估表格,我都会遭遇不快。因为大多数员工对工作情况评估都会表现出消极情绪。他们不喜欢这个办法。
13工作情况评估太主观了。我对“工作态度”、“协作精神”的看法就十分不同于玛丽的。
14我害怕工作情况评估,它将导致争执和诉讼。
15我不希望工作情况评估在员工身上产生负面影响。我甚至听见一个员工说过,对他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无异于让他去自杀。
第三部分:积极预防八步法管理者应该听从吗
我注意到在前面所列的管理者抱怨清单中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我注意到这是一个很长的清单。它列出的不仅是几条原因,而是许多条管理者不喜欢工作情况评估的原因。我注意到的第二种情况是管理者的批评意见都非常具体。他们不仅强调他们不喜欢这项工作,而且他们很清楚他们为什么不喜欢这项工作。
所以我终于明白了,也许那些管理者并没有错;也许所有这些务实的管理者从自身的直接经验出发认识到一些需要我们倾听的事情——那就是,工作情况评估制度在美国公司实际运作中具有代表性的情形。工作情况评估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也不值得为它花费时间。可能,仅仅是可能,所有做出这个判断的管理者都是这项毫无意义和价值的大量工作的受害者。他们的反抗是因为他们确信这份工作不值得去做。
正如不少听众一致同意和建议的,如果抱怨的清单那么长,如果评估的办法不值得花费管理者那么多精力,又会破坏员工与管理者的工作联系、导致消极的情绪反应,也许我们真的不应该再做执行评估工作了。典型的反应就是立即终止。
做员工工作情况审查的真正理由
在房间的后排,一些胆小的人举起他或她的手说:“可是,我们确实需要从工作情况审查中了解一些事。”“是些什么事情呢?”我问。随后,讨论注入了一个新的话题。这里有一些管理者给了我较为典型的回答,解释他们为什么认为尽管工作情况审查有缺陷,但仍然值得去做的理由。
1员工想知道、需要知道、有正当的权利去知道一个永久问题的答案:“我现在干得怎么样?”
2在一些繁忙的部门,工作情况评估会议也许是个唯一的绝佳机会。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不得不讨论工作以及需要做哪些事情来改进工作。也正是在这段唯一的时间里,我们不得不查明工作究竟完成得怎么样,那位员工究竟干得怎么样。
3这是一个讨论如何发展员工的机会。
4工作情况评估可能帮助控制:质量控制、执行控制、产量控制。
5在我们的公司里,工作情况评估是我们拥有的唯一手段。借助这个手段,我们可以为提升或调职而评估员工的才干,了解每个人的发展潜质。
6工作情况评估给我们提供了进行薪酬管理决策所需的另一些基本情况。
7工作情况评估是一个征求意见的机会。如果处理得当的话,它甚至也是一个扩大我们人际关系网的绝佳的机会。
请注意,关于管理者支持工作情况审查的理由,清单上最令人感兴趣的是它们非常具体。这也是一张比抱怨工作情况审查清单要短得多的清单。这张清单主要是面向未来,而不是着眼于过去的工作表现情况。同时它更少表现出混乱和愤怒的情绪。
第三部分:积极预防八步法糟糕的制度还不如没有制度
我承认就现在工作情况评估开展的状况而言,在大多数公司里是不值得去做工作评估的。我承认任何一个没有满足管理者要求、造成公司中诸多抵触情绪的制度,事实上就是一个令它的使用者望而却步的坏制度。我进一步承认除非工作情况审查制度能被整个管理层积极采纳,否则它将注定失败。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很多工作情况评价制度是根本没有的,而且在提供平等就业机会方面还屡屡使公司陷入法律陷阱之中。但是我不认为这些问题就比以前无人谈论的这样一个问题更重要:近来在大多数地方实行的工作情况评估制度,管理者不予支持,员工坚决抵抗,事实上也没有达成什么目标并且应当被中止了。
我也认识到,管理者们并没有反对工作情况评估这个想法,反对的仅仅是目前的这种方式。他们不反对通过工作情况评估表格完成令他们感兴趣且对他们有利的事情:帮助员工,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情,提供反馈。我还看到过一些极其有意思的事情:管理者煞有介事地谈论工作情况审查的消极面,但就是这个管理者又很快提出了一个制定工作情况审查制度的标准。
当然,工作情况评估是适合所有员工的,不仅是这本书所着重讲述的问题员工,当你准备试图从一个失败者转变成一个成功者时,一个有效工作情况审查的制度(执行计划,下一章的主题)是极其关键的。
它是合法的吗?它是可靠的吗?
在我们集中精力深入考察一个积极的工作情况审查制度之前,让我们看一看必须考虑的其他若干问题。工作情况审查制度合法吗?它可靠吗?它有效吗?
在美国有大量法律强制适用于工作情况审查制度。在下一章和第13章展开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中,将简短概述基本指导方针并介绍雇主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你的公司要实行一个计划之前,我强烈建议你去咨询一位资深的法律顾问以获得专业的、切合实际的建议。如果你要在美国之外经营一个公司,你应该咨询当地的咨询机构以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1978年9月生效的“员工雇用程序联邦统一方针”构成了工作情况评估制度应遵守的主要要求。指导方针不仅适合于雇用环节,而且还涉及在公司范围内如何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这个方针依据和部分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对布瑞格斯起诉达克力量公司做出的判决。这些最初的指导方针在这几年里经过了广泛的修订和扩充。
在这些指导方针的要求下,所有人事程序,包括影响工作中员工的使用程序,都必须满足下面两个准则中的任意一个:
1对于受本法保护的群体,不得存在有不利影响:特定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者出生国的人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受本法保护的群体在任何人事活动中,由于自身所涉及的群体而获得不公正的待遇,例如在工作情况评估中所受的影响(工作情况审查能阻止人员的晋升、人事变动、增加薪水或者是获得一个发展机会),除非适用下列规定,否则这些人事活动是非法的。
2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措施或制度,必须说明其根据何在。例如,如果一个公司认为必须达到特定的阅读水平才能去从事公司里的某项工作。我们可以想像得到,这种做法会对一个受保护的群体构成消极的不利影响。如果这件事情被诉诸法庭、引发诉讼,那么公司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特殊的阅读水平的标准是合理的、正当的,而且对于完成这份工作是必要的。换句话说,只要差别对待的因素与工作情况的事实存在合理的联系,对受保护的群体的歧视是允许的。
简单地说,对于工作情况评估而言,上述这些要求意味着,任何一个工作情况审查制度只要对特定的种族、宗教、性别或是其他被保护群体的成员做出了较低的评价,将被判定为导致不利影响。比如,假设一个管理者下意识地给他所在部门的妇女一个较低的工作情况评价,那么这个管理者正对他的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好的工作任务和获得更好的报酬产生不利的影响。任何一家公司发生这种情况,都将会面临两种选择:一个是取消或修改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决策方法或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请告诉公司所有的管理者在做出这些决策时要步调一致。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