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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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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函数或其他人的效用,这种物品的生产或消费就具有外部性。个人在其生产或消费具有外部性的情况下,没有承担自己经济行为的全部后果,而让其他人承担了它的一部分。
  
  微观经济理论通常把公共物品与外部性并列为市场失灵的两个不同的原因。可是,仔细的思考会告诉你,公共物品其实只是外部性中的一种特殊的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消费会直接增加其他所有人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并且不能不增进他们的效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这种物品的消费就具有极端的正的外部性,但它也正是一种公共物品。
  
  正统的微观经济经济学家们花了很大精力来讨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公认的结论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明显少于“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有一个人购买并消费了公共物品,其他人就可以“搭便车”消费,从而使市场上购买公共物品的人太少,这又使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公共物品无利可图。这样,要想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必须主要依靠各种非市场的协调机制来提供公共物品,而在这些非市场机制中,最主要的公共物品提供者就是政府。在当代的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中,充满了怎样才能使政府提供正好合乎“帕累托效率”要求的数量的公共物品的讨论。
  
  多数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家现在都承认,与达到“帕累托效率”的状态相比,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所提供的有正的(“有利的”)外部性的物品过少,而有负的(“不利的”)外部性的物品却过多。但是在如何补救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这一点上,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潮却经历过很大变化。
  
  早期的正统微观经济学家,如英国的庇古,主张由政府对有正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给予补贴,而对有负的外部性的物品生产征收专门的税。还有的经济学家干脆主张政府直接规定厂商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甚至规定有外部性的物品的产量。这些显然都是政府对市场交换过程的强烈干预。
  
  但是最近几十年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流行的,是罗纳德。科斯所提出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则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管将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可以通过有关各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消除外部性,达到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这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不过科斯又补充说,如果存在着交易费用,将产权界定给谁,对于能否达到帕累托效率就很重要。这被人称作“科斯第二定理”。
  
  按照科斯第一定理,只要明确界定了产权,就可以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许多人认为这个结论否定了庇古主张的政府干预。这其实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误解。我们将在后边的小节中专门说明科斯定理的缺陷。这里只需指出,即使按照“科斯第一定理”,也必须明确界定产权,才能消除外部性所造成的弊病。而科斯所说的“明确界定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由政府中的司法机构(法院)判决哪一项产权属于谁。这也是一种政府的强制协调,而不是市场交换。这也就是说,科斯否定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比较浓的庇古式政府干预,但是他并没有否定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主张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干预——以司法的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3。 信息不完全。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现在还主要限于信息不对称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掌握着交易的另一方并不掌握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成了他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
  
  至今为止我们都假定,市场交换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市场交换使交易的双方都获利。但是只有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这个假定才肯定成立。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掌握着私人信息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市场交换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市场交换的另一方是自愿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他没有掌握那些私人信息,这个交易的结果可能是对他有害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掌握着私人信息,知道自己的产品质量低劣,他自愿作出的交易肯定会使他得到好处;但是这种产品的买者不掌握这种私人信息,不知道这种产品的质量有多差,他自愿购买这种产品时虽然自以为从交易中得了好处,但是实际上却由于产品质量太差而受害。
  
  西方的微观经济理论指出了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种种特殊现象,如“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其实应译为“不利选择”)、“道德危害”(moral hazard)和“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等等。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家们在这些研究中所取得的进展,还只限于说明在这些情况下进行市场交换的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以及以这种行为为基础的均衡状态。这些研究的结果都承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交换的这些均衡状态都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但是它并不能指出代替市场交换的改进方法。
  
  在这方面,真正的进步来自于反正统的西方的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者。斯蒂格里茨等人的分析证明了,由于信贷市场上的买方(借入资金的人)是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借出资金的卖方承担了收不回本金的巨大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要采取种种防范措施,从而使信贷市场通常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配给”状态之下。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则据此进一步证明了,资本的所有者为了防止贷款给别人办企业而引起的收不回本金的风险,将会倾向于自己经营企业,从而造成了资本在企业中统治劳动的局面。
  
  本章以后的论述将会说明,斯蒂格里茨等人依据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所证明的,其实是一个更大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事前防范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市场交换就不会进行,市场经济就无法有效率地运行。而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用许多非市场的协调方式,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强制干预。
  
  不管西方主流经济学对信息不完全的研究如何不完善,它指出的市场失灵的上述几个原因已经足以证明,不能将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市场化。市场失灵的这几个原因,特别是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存在,还特别要求政府以其强制性的行动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这也足以说明,要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足够的效率,政府就不能对微观经济活动完全放任自流、不管不问。
  
  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市场经济是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交换对交易的所有参加者都有好处,以及自由地进行交换的可能性,这是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两个必要前提。但是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还需要其它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以下几节将说明,某些非市场性的社会机构是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些社会机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存在下去。在这些社会机构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家庭和福利性的社会救济机构。
  
  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总是说,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但是他们一贯试图回避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有一个公正而强有力的政府。在这里,政府对市场交换的“公正”态度意味着,政府要求并迫使每一个经济当事人都按自愿交换的原则与别的经济当事人往来。政府的“强有力”意味着,政府有足够的能力使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这又要求政府在用于暴力冲突的武力上至少明显强于整个社会中武力最强的个人。
  
  以上所说的这个前提条件,可以被视为社会科学中的一条定律。要证明这条定律成立,我们只须从下述两个一般人都无法否认的公理出发:
  
  公理一
  
  至少有一部分人是“性恶”的:他们不仅是自私的,将自己的私人利益看得重于社会公益,而且他们的道德自律还没有达到自动遵守自愿交换原则的地步——他们在破坏自愿交换的原则对自己有利时将不允许别人按自己的愿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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