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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延寿对"真唯识量"的分析-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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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足见其佛学内明功底的深厚与不唯前人马首是瞻的胆识。
  在分析时,他指出“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余之四字,但是防过”。“有法”是因明的专门述语,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一句话中的主语或命题的主词。他的意思是说,在这句话中,唯有“色”才是有法,其“真故极成”四字,是为了防止产生过失而设立的。“真故极成”四字,又可分为两组来理解,一“真故”,二“极成”。“真故之言,表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谛立”。“真故”为佛门术语,是佛教中人为与世俗学人在表述自己观点时所作的区分,加此二字表明某个观点是佛教中人的,无此二字则表明是俗世中人的。因为佛教把整个世间分为“学者世间”与“非学者世间”,学者世间又有大乘、小乘之分,其中“小乘(是)共许心外有法”的。非学者世间即为俗世,包括非佛教的外道与一般俗众。“真故”二字,是从胜义,即从学者世间的角度来阐论的,加此二字,就表示是用高深的道理来谈论问题的。所以,它可以“简其世间相违过及违教过”,意即加了这样的简别语就可以与世间普遍的知识相一致,并且也不违反自宗的教义。
  “极成”即“共许极成”,指的是立敌双方共同认可(因为因明立量时要求所用之概念必须是双方同时承认的)。延寿认为“置极成者,简两般不极成色”,此“两般不极成色”即“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这两种“色”是大乘不认同的,只有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之外的十六部认同。“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是宗。且言色中,许之这许,尽包其有法之中,在前小乘许者,大乘不许。今若立为唯识,便为一分自所别不极成,亦犯一分违宗之失”。这是说,如果不加“极成”二字,那么在有法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小乘所许而大乘不许之意,这样一来,就会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即宗有法中的一部分不被立者自己所承认)和“一分违教”(即有法中有一部分与自宗教义相违背)的过失。“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立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从大乘方面来看,大乘主张有“他方佛色”和“佛无漏色”,而小乘二十部中“经部虽许他方佛色,但不许是无漏色,余十九部皆不许有”,如果把这些“色”也包括进有法中,就会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即有法中有一部分不被敌论方所认同)。“更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即立敌双方对有法都有不认同的部分)的过失。因为“前陈无极成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言”。 在对因支作分析时,延寿也分析得比较详细,认为“初三摄”与“眼所不摄”作为构成因的两部分是缺一不可的。“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有二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不定过者,即眼所不摄因阔,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故”。不定过者,即指成立宗之理由不能必然推出宗题的过失。如果不说初三摄,只说眼所不摄,它就可以同时成立下面两个论式:
  宗:极成之色,定不离眼识;
  因:眼所不摄故;
  喻:如眼识。
  和
  宗:极成之色,非定不离眼识;
  因:眼所不摄故;
  喻:如后五三。
  “后五三”指十八界中除“初三”(眼根界、色境界、眼识界)之外的后五组。它们是定离眼识的,可以作为“色”的同品。它同时又是眼所不摄的,如果只以“眼所不摄”为因,则它也可成立与前量相违之量。因为“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如果立者硬要立“极成之色,定不离识”,以免犯不定之过,那就会犯第二种违自教(与自宗教义相违)的过失。
  “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亦犯二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因为“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即如果因只说初三摄,不说眼所不摄,“初三摄”因就会因其太阔而可同时成立下列两决定相违之量:
  宗:色定不离眼识;
  因:初三摄故;
  喻:如眼识。
  和
  宗:色非定不离眼识;
  因:初三摄故;
  喻:如眼根。
  “法自相决定相违”过在因明理论中并没有此概念,可视为延寿的新创,但从其对该过的说明“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来看,该过的实质看似与“法自相相违过”相类。尽管延寿本人曾据此竭力反对窥基大师把这理解为法自相相违过,认为“因明疏称此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是论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违决定,非真有故”,把对因明深有心得的奘师弟子窥基所述说成是“纵笔之势”而产生的“非真有”,足见智觉禅师之胆识[6]。
  对因支中“自许”二字的作用,延寿的分析是这样的:“缘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若有过,许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置自许言遮。”大师著“自许”二字是为了简别、遮除本身已存之过的,使其因能被立敌双方所认可。因为大乘所讲的“色”,有“离眼识之本质色,有不离眼识之相分色。若离眼识色,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许。今三藏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立敌共许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但成立共许色不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不离于眼识”。这个分析,实际已涉及到该量的逻辑本质。延寿虽指出了奘师之量有过,“自许”是为遮过而设,却没有指出此过并没有防住。反而在大乘人中,常有人以此作为颂扬大师机敏过人的善巧方便,称其量为“万代之正轨”。从今天的逻辑科学来看,大师在对“色”的理解与运用上,实际犯了一种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因为“本质色”与“相分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容混淆的,而奘师却正是用有法自相下所意许的成分来与人对诤的[7]。
  对宗后陈之眼识与同喻眼识的分析可说是延寿在对“真唯识量”理解上的一大贡献。因为对该量中宗、喻同时使用眼识,奘师及基师等人均未作过文字说明,延寿第一次对此作了解释。他认为言后陈眼识与同喻眼识,“虽同,意许各别。后陈眼识,意许是自证分;同喻眼识,意许是见分。即见不离自证分故”[8]。奘师在立量时,用的是陈那的“三分说”,即相分、见分、自证分。相分是指心之自体转变的心所虑知之境,见分则是见照相分之用,自证分则是证知见分见照相分之用之法。此“三分”在八识心王、心所分别起用时同时具有。在该量中,宗中后陈的眼识是自证分,同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中的色本来就是相分。按照陈那的说法,眼识缘色是见分缘相分,见分缘相分必有所知,即自证分。见分、相分都不离于自证分,都被自证分所包括。所以,见分之眼识可以作为色(相分)的同品[9]。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个佛教中人,延寿对“真唯识量”的分析是比较深刻的,并且对先贤古师的说法也不照本宣科,具有一种创新精神。他的分析,使后人以对“真唯识量”的理解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文本,也使式微之后的因明在当时激起了一点点微小的波纹,苟延义理于后世。由于《宗镜录》的主旨并非专门论述因明理论的著述,延寿能做到这个地步,也算是难能可贵了。至于他对因明义理理解的不确之处,以及对一些术语的误用情况,我们似也不应太过苛求。重要的是由于有了他的研究,其后明代的诸位大德如明昱、智旭、真界、王肯堂等对因明理论的阐扬就有了可依之处。从这点上来看,永明延寿的功绩其莫大焉。
  这十余种著作的作者和书名是:开元寺道邑的《因明义范》三卷,道《因明义心》一卷,安国寺利涉和北川传量、恒州明量分别写成的《因明论疏》,新罗青丘太贤所集的《古迹记》一卷,天台清干编的《因明注钞》二卷,章敬寺择邻撰的《因明论疏糅钞》三卷,智颖、慧首、福聚寺如理、安国寺清素的《纂要记》各一卷,金城俊清所集《义断记》一卷,北川茂林、天台崇俊、惟阳法清、总持寺从芳等各撰写的《因明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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