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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3期-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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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辩论,后来的日译本就改为《道德感情论》了。这个问题我估计还是较为容易形成共识的。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sympathy”这个词的翻译。两个中译本译为“同情心”、“同情”,似乎没有什么错。但是,仔细考虑仍然有一些不妥。“同情心”或者“同情”这类词在汉语语境中给一般读者带来的联想是有偏向的。我们说某个人富有同情心,一般是指这个人心肠好,能够给予他人以心理上或者实际上的帮助,是一个带有某种利他主义内涵的词。将“sympathy”译为同情心是不完全符合斯密原著的精神的。斯密所讲的sympatby,是指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情感、动机、行为的内心反应能力,是一种情感上的换位思考能力。本没有什么心肠好坏的含义,与利他主义也是没有什么实质联系。正因为如此,日本人将这个词译为“同感”,虽然略显生硬,但在没有找到更加贴切的词之前,似乎比“同情”更加符合斯密所要指的含义,不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关于所谓的“斯密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在德语和汉语国家那么激烈,一个不得不提到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个词的误译。对大多数中国学者而言,如果没有条件阅读原著,只是通过译本了解斯密的思想,往往会对《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书关于人性假设的不一致产生疑问,而这个所谓的“斯密问题”对于英语国家的学者来说早已经不是什么问题。不少国内的学者从同情引申到善良再推演到利他主义,从而断言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是宣扬利他主义的,而他的国富论则强调利己心才是经济社会的基础,两者之间有矛盾。这完全是由于将“sympathy”汉译的日常用法与该词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伦理思想中的本意混淆起来的结果。如果我们不是把sympathy译成同情心,而是译为“同感”或者“同情共感”,这个误解恐怕就会少一些。据我所知,目前国内还有不少学者为“斯密问题”所困扰,我建议热衷于这一问题的学者最好去看一下斯密的原文。这个被我们译成“同情心”的sympathy,在斯密那里主要不是用于指人的一种利他主义倾向的感情,而是一种中立的心理能力,每个人都会具有这样的能力,这和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心一样,都是一种自然禀赋,所以同感和利己心之间并无矛盾可言,正像我们不应该对敏感的性格和利己的性格可以并存有什么疑问一样,我们也不应该对一个人同时具有同感能力和利己心表示奇怪。在斯密看来,每个具有sympathy的人都是具有利己心的人,同样每个具有利己的人也都是多多少少具有sympathy的。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津津乐道所谓的“斯密问题”了。
  第三,不得不指出的是,由于中译本的翻译者对斯密伦理学的思想渊源缺乏应有的了解,一些反映斯密思想和信仰方面的关键词的翻译处理显得比较随意。国际学术界在最近的二十多年里,一直在围绕斯密的“信仰”问题展开争论,由于斯密在去世前将很多他认为不够完善的文本付之一炬了,了解斯密宗教倾向的主要文本只有生前出版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书以及后人收集编辑的《通讯集》。斯密是那个时代十分出色的修辞学家,遣词造句十分讲究,对他使用的每一个词,必须联系到具体的场合和问题来理解才能准确。比如god、nature、 director、author等词汇的运用就是如此。特别是nature这个词以及与其他词构成的词组在《道德情操论》全书中不下一百处,每一处的词义都有些微的差异,如果一律译为“自然”,显然失之粗陋。比如第2卷第1编第2章的第5段用了nature一词,在这里的含义本来是指人类尚未完全认识的自然界。所以译为“自然”就是对的,商务版译为“神”就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读的处理。但是在第二卷第一篇的一个很长的注脚中,又用到了“nature”一词,在这里,特别是在第四版以后,斯密用了大写的Nature,这更加接近于汉语中的“苍天”、“老天爷”等的意思,将其译为“神”则勉强成立。不仅nature,在第四版以后god、author、director等词都由小写改为大写,这被认为是斯密的自然神论者立场进一步显性化和强化的一个证据。所以,只有明白了斯密思想演变的轨迹,才能够对他用词的习惯以及用意有准确了解。斯密很多用词及其变化都有很特殊的含义,他时而用god,时而用 nature;时而用author,时而用director,商务版的译者把所有这些用词都一概译为“造物主”是不确切的。相比之下,社科版的翻译做了必要的区分。这些词汇的翻译是否确切,关系到我们对《道德情操论》隐含的重要信息的解读。
  “Partial”是《道德情操论》中多次用到的语词。斯密用来指现实的人在感觉和感情上的局限性,是一种与生俱来并且被后天强化了的不完全性。确切的译法为“偏私”、“偏爱”,商务版译为“不公平”显得有些莫名其妙。作为人的一种十分自然而客观的特性,而不是指有意识的袒护或者偏向,译为不公平似乎突出了一种主观的价值评判,很不妥。社科版是准确的。
  在第3卷第4章第8节,斯密用了“moral faculties”一词。这个词在这里非常重要,遗憾的是商务版完全没有将其译出。社科版将其译为“道德功能”,虽然不错,但是容易与宏观道德学上的那个道德功能相混淆,所以还是应该译为“道德能力”。考虑到斯密常常把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自然的官能,译为“道德官能”亦无不可。日译本译为“诸种道德能力”是因为考虑斯密这里用的是复数。
  此外,Truth、selfish、fortune、Force、Merit、Demerit、affections、Principles、Hum… ble等一些在斯密那里具有特定意义的语词翻译,两个中译本都不够细致,存在这样那样的不确切之处,这里不一一讨论。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中译本在几个非常关键的命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译。以下举要说明。
  在第3卷第3章的第38段,斯密讨论了现实的旁观者和设想的旁观者之间的关系。有一段话非常重要:“the man within the breast,the abstract and ideal spectator of our sentiments and conduct,requires often to be awakened and put in mind of his duty,by the presence of the feal spectator:……”商务版的翻译如下:“内心那个人,我们情感和行为的抽象的和想象的旁观者,经常需要由真实的旁观者来唤醒和想到自己的职责”。很显然,译者把idem spectator译为“想象的旁观者”,但是,此处斯密用了ideal,而不是“imagine”,第—意应该是理想的、完善的意思。在这个场合译为“想象的旁观者”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在这里,斯密恰好是要强调那个观念中的旁观者是“理想的和完善的”,现实的旁观者是不完善的。但是这个“理想的观念的旁观者”需要现实的旁观者来唤醒。因此,仅仅用“想象的”这个词无法表达斯密在这里所要传达的本意,以“想象”代替“理想”,含义相差极大。这实际上关系到斯密良心论与德性论之间的过渡。值得一提的是,水田洋的日译本将其译为“理想的”,这是弄清了斯密的思想路径才做出的选择。
  第2卷第2编第2章的第3段,斯密在讨论正义问题时这样写道:“The vio- lator of the more sacred laws of justice can never reflect on the sentiments which mankind must entertain with regard to him,without feeling all the agonies of shame,and horror,and consternation。”两个中译本的翻译完全不一样,社科版译为:“一个违背神圣正义法则的人,他不可能不考虑人们必定会对他怀有的那些情感,因而不可能不感到极度的羞耻、害怕和惊恐。”商务版译为:“违反神圣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两个译本的意思完全相反。按照社科版的翻译,违反正义的人即使在犯罪时也是有同情心的,而按照商务版的翻译,罪犯在犯罪时是失去了同情心的。何者正确?这样翻译是否更好一些:“这个侵犯了神圣正义法则的人,(在他犯罪时是)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苦恼的,他决不会考虑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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