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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谓“星光灿烂”啊!难怪美国媒体为其取了一个绰号——“梦之队”Dream Team;当然,能把这么多牛人聚在一块,花费也相当不菲,保守估计400万~600万美金。
攻方,洛杉矶检察机关:
玛西娅·克拉克,洛杉矶检察官,“战无不胜”的女中豪杰,此前从未败诉;
克里斯托弗·达顿,洛杉矶助理检察官,因其肤色而上庭——没错,他是黑人;
……没了,我查到的就这两个。
大家别笑,毕竟人家的后台是整个国家机器啊!
1995年1月25日,历时8个多月,仅电视直播就长达134天的庭审,开始了。
首先开腔的是黑人助理检察官,达顿。此举主要是为了给陪审团成员留下一个好印象:我们没有直接派一个白人检察官上阵,我们没有歧视黑人的意思……。
达顿先是向陪审团重申了辛普森由于醋意大发,过激杀人的指控,而后,他又在庭上播放了一段1989年1月1日的911录音资料;辛普森的妻子,妮可·辛普森在电话里向警方求救;她声音颤抖,情绪激动,声称辛普森要伤害她,录音中伴随着辛普森的怒吼声。紧接着,若干位法医专家出庭作证,从现场提取的指纹、鞋纹、毛发,以及后来的DNA检测结果,无不证明辛普森当时就在案发现场。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对检控官的发难给与了“不屑一驳”的驳斥:人人都会发火,但发火并不代表就会杀人;更何况,录音是1989年的,而凶杀发生在1994年。检控官这种做法非常可笑和荒谬,难道他们拿不出更好的证据了吗?
最新卷 第32节
日期:2008…8…3 17:12: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三)
3月,那位倒霉的警官福克曼出庭了,对他进行诘问的是李·贝利。
福克曼出庭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那只黑色的皮手套,又在房子的前院发现了血迹。后经检验证明,手套上的血迹分属两个被害人。在他做完证言后,李·贝利缓步离席,开始了对福克曼咄咄逼人的、极具挑衅性的诘问,并最终成功地将其带入陷阱。
“请问证人,你是否是一位种族主义者?在过去的10年中,你是否曾使用过黑鬼一词?”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在这宗恶性杀人案中使用种族牌,这只会改变案件的审理重心,干扰陪审团作出公正的判断!”
主审法官伊藤沉吟片刻,“反对无效!证人,请你回答辩方律师提出的问题。”
“在我的记忆中,没有。”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如果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你也忘记了?”
“我不确定该怎样回答你用这种发式提出的问题……”福克纳开始冒汗了。
“那我换一种方式吧。你是否承认,在1985或1986年以来,你或许曾使用过黑鬼一词,而自己却不记得了呢?”
“不、这不可能,我……”
“如果有证人出庭,证明你曾经用过黑鬼这个词,那么,这个证人就一定是在说谎喽?”
“对,他们是在说谎。”
好,先看到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说李·贝利成功地将福克曼带入了圈套,这是一个怎样的圈套。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中,证人的诚信度决定着其证词的可信度。比如说,有多位目击证人看见“富强面粉”杀了人,但是,太平绅士李嘉诚先生出庭为我作证,证明案发当日,他一直和我呆在一起,那么法庭99%会判定我无罪;相反,如果是待业青年、瘾君子、妓女妓男为我出庭作证,其结果还不如不作证;因为这些证人本身的诚信度就有待考量。李·贝利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将福克曼逼近了死胡同——即,如果后期有证人证明他在过去的10年中曾经使用过黑鬼这个字眼,那么,他在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的诚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连同他的其他证言,也都无法令陪审团取信了。
很快,一位女作家,劳拉·麦克金尼向法庭出具了一盘录音带。这是她在1986年收集写作素材时,采访福克曼时录制的。在整盘带子中,福克曼先后41次使用了黑鬼这个词,这使庭上的陪审团成员愤慨不已。大家可以想像一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9名是黑人,在他们连续听了41次黑鬼这个侮辱性词汇后,对待福克纳会是一种怎样的态度。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对于一个张嘴闭嘴说中国人是“支那猪”的老鬼子的证言,你,作为中国人,会采信吗?他妈的,信也不信了!
下面是一段诘问,在“黑鬼录音”播放完毕后,辩方律师对福尔曼的一段诘问。
“你在预审当中的证言是否完全可信呢,福尔曼先生?”
“。…。。”
“你是否伪造了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注意,话题开始转移了。
“……”
“你是否在此案中,伪造了不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这才是最想问的一句话。
福尔曼惊慌失措,张口结舌。最后才吞吞吐吐地表示:我有权力保持沉默。
检察官的鼻子都被气歪了。此案败诉以后,洛杉矶地方检察官立即以伪证罪起诉了福尔曼老兄,他被判有罪,刑期3年。哎,让我说点啥好呢?算了,啥也不说了。
事后,人们纷纷指责辩方律师使用种族牌,混淆视听是一种卑劣的行径;但如果真要怪,你还得怪伊藤法官才对呀,毕竟是他同意李·贝利这样做的。
其实,即使辩方不打种族牌,福尔曼的证言也同样让人难以取信:他声称自己在辛普森的公寓内找到那只带血的皮手套时,手套上的血迹仍然为干。案发时间是前夜10点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第二天凌晨6点钟左右,时隔近8个小时,什么样的血会不干呢?辩方律师死死咬住这一点不放,一口咬定这只手套是福尔曼赶到辛普森的公寓后,对其进行的栽赃!总而言之,福尔曼在法庭上被弄的生不如死,名声从此一臭千里。
6月15日,检察机关再次陷入被动。
约翰尼·科克伦,这位洛杉矶前任副检察长,使用挑衅性的话语,一再敦促助理检察官让辛普森戴上那副“他杀人时”沾满血迹的皮手套。尽管检察机关事先已经作出了决定,绝不让辛普森当庭戴上那副手套——因为该手套在进行科学检验的时候,经过多次冷冻、解冻,早已缩水了。可惜啊,达顿还是头脑一热,同意了这项要求。
随后,人们看到,辛普森开始费力地戴手套——就如同戴一副小号的橡胶手套那样费力。
科克伦嘲讽地一笑,对陪审团说:如果这个证据也不能成立,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后来,这句话被人们以讹传讹地改成了“如果这副手套的大小不对,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两句话都是用的一个关键词——fit。
6月22日,检察机关再次搬起石头,狠狠地砸向自己的脚。
达顿在庭上说,辛普森在案发前后,其左手中指有伤,而其本人对该伤口的由来语焉不详;怀疑是其在行凶之时,与被害人发生搏斗所致。并当庭呈上了去年6月13日警方对辛普森伤口拍摄的照片。
辩方律师马上给与了驳斥:如果按检控官所言,我的当事人是戴着皮手套行凶的,那么,为什么他的手指被割伤,而皮手套却完好无损呢???如果他是在行凶之后戴上的手套,那么,为什么手套的里衬没有沾上血迹呢?难道我的当事人是在行凶过后,在现场包扎好伤口,再戴上手套,然后再把两只手套沾上被害人的血迹,再摘下一只,丢在案发现场,把另一只丢在家中?简直是荒唐至极!!!
哇!梦之队!
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你们上庭之前有没有作足了功课呀?
最新卷 第33节
日期:2008…8…3 19:17:00
X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