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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国家-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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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个人?什么是一个人?什么是一个潜在的市场交易参与者?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人们也许会第一眼就发现,回答它们是与回答经典的效用主义者的问题是不同的:什么是一个个人想要得到的东西呢?
    然而,在上述两个场合之间,存在着认识论要求上的数量差别。效用主义者在对个人偏好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时假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心理知识,而这种心理知识程度是内在的;而一个非效用主义者则除了要求对行动的主体的感性识别之外不要求技何超验的东西。个人或“从事潜在交易的实体”在概念上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合法的结构,正是这种合法的结构对个人与实体的行为规定了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一个选择行动的单位,他会自愿交易地的合法的财产、权力与要求,包括那种出卖个人自身的才能(工作)而与别人的某种互惠性的给予(货币、别的要求,在一种共同的冒险中的别的投入)进行交易的人。
    但是,这里的论点意味着,一种法律一政府秩序,在其所允许的可实施的限度内,是包含着某种特定含义的个人之间的权力与所有关系的分配的,这种由法律一政府秩序所包含的分配关系是在逻辑上先于任何一种有意义的发生于个人相互关系中的市场过程的讨论的。请注意。法律保护的权力分  配在逻辑上的这种先决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本身是任意有权去改变这种分配关系的。
    在任何一种被观察到或想像到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下,政治经济学的这一核心原则都是成立的。只要个人是分别被赋予任何一种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与所有权,并且是在这种分散的权利与所有权被付诸实施的前提下,个人自愿地从事有契约的交易的、那么,在这种由他们最初的分配关系所描绘的约束边界内,所发生的交易安排就会导致使个人价值极大化的结果。这个原则对于苏联人在小园子里从事的商品生产,以及对这些商品进行销售,到最后进行分配的全过程来说。是适用的;同样,它对于西方国家所允许进行的远为广泛的商品与劳务的生产、销售与最终分配来说,也是适用的。
    这个原则的规范性的延伸主要取决于两个先决假定,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则是伦理上的。经验性的先决假定是说,人类从一种有意义的以及可观察的角度上说是一些分散的单位。这即是说,如同我们可以分别谈论分散的狗、猫。或树木一样,我们也可以把分离的个人看作是独立存在的生物单位。这个先决假定只是要唤起大家对于我们称之为人种当中的“自然可分性”的基本的事实的注意。而论理上的先决假定则是认为,“ 自然人”是最终的价值源泉,显然,这个假定与经验上的假定相比较;会招致更多的争议。但是,如果个人不被看作是价值的源泉,则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就没有什么规范含义了。如果假定存在着某种外在的、超个人的价值标准,则交易网产生的协调过程就不会产生出与这种外在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的有意义的关系。或者说,如果某些个人的价值是高于另一些人的价值功,那么,在市场均衡中就不会隐含着价值的估价过程。
    然而,即使接受了上述两个先决假定,也会存在着小于无穷大的关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种种分配形式。某种描述现状的特定的分配形式,从某种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给定的。给定任一种这样的分配形式,市场这种分散的机制或交易秩序就会使个体参与者的价值得到增进,而不论这类价值有多大。但是,下列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政治经济学究竟能否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提供任何一种规范的指导呢?

    六 关于制度改革的维克塞尔准则 
    由于抛弃了效用主义者的价值标准,由于接受了个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个先决的假定,因此;政治经济学家们就无法对不同的制度结构按照任何非个人的价值准则来排列顺序了。只有当他采取了我们在前头指出过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他才能运用某种“有效”的准则。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所提出的契约主义者的框架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②政治经济学家可以唤起他本人的特殊才能去分离出和识别出制度上的变化,在维克塞尔的术语中,这种制度变革是符合帕累托更高级的检验标准的。在个人具有某种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之后,政治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在社舍中的所有人都  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推算与估价;通过一种提出来的关于制度秩序的变化来改进自己的状况。这个假设可以接着接受检验;如果这种假设是可以制订出方案的,以致于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会同意采取这种变革措施,则就通过了检验;从而,上述假设就得到了证实。如果检验的结果失败了,则政治经济学家们就重返他的制图板上,寻求另一种变革社会的方案,或者到最后,他什么也找不到,于是就得出结论;他所发现的方案是帕累托一维克塞尔意义上最佳的方案。③
    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不能从维克塞尔结构所提供的逃脱困境的途径中为契约主义者要求太多的东西。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是这样的,即使有人建议对某种制度实行改革,也很少能够通过维克塞尔一致性的检验。事实上,我们也许会说,对于立宪决策规则这一根本的水平来说;维克塞尔检验本身可能不会是维克塞尔有效的。④那么,这会把那些至今不愿采取准效用主义者步骤的政治经济学家置于什么位置?如果他不能在实际上进行维克塞尔检验,又不能观察到结果,则他就会只得到一种概念上的一致观念。批评家已经指出,企图要对那种“人们也许会同意”的变革进行定义,如果检验是可能的,则这种定义的企图会与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并赋之符号的企图完全相似。
    但是;比起正统的福利经济学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框架来说维克塞尔的契约主义框架要优越些,其原因在于,维克塞尔契约主义框架更加允许把价值增加与分配方式上的变化两者从概念上鲜明地区分开来。当然,对规范经济学来说。维克塞尔的分析方法是交易联系的一种直接延伸。在进行必要的和解时,为了使大家对一种关于制度变化的建议达到普遍的一致,对支付、交易以及许多方面的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个体的参加者实际上是在交换构成他们的矢量的要素,而这些矢量刻画了整个交易过程。只要这种和解妥协是可能的,我们就可以假定,最后能促进的变化是可以增进价值的。但是,维克塞尔的过程决定了。以效用作为量纲定义的纯粹的再分配不可能伴随着所有各方的一致通过而出现。而从效用主义者的论述的应用中,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效用主义的论证过程是规范讨论中出现许多混乱的根源
    七 公正与现状 
    因为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关于权利与所有权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的不同状态的规范讨论有所贡献——这种讨论是关于纯粹的分配问题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要社会哲学是集中于考虑分配问题或社会公正问题,那么,政治经济学又到哪里去发挥用处呢?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哲学家们对于“社会公正”的讨论是如此之少,而且这种对社会公正的讨论与任何一种最终选择相距如此之远,我们就会感到,把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地位降到次要的地位,这可能是为时太早了。我们时常听到或看到,社会哲学家们总是过多地隐喻式地假定,他们关于我们栖居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理想的公正原则的讨论是适合于现实的。但是,这个假定却存在着两个相关的缺点。首先,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个集体会在不同的权力与要求的分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其次,我们是生活在一种历史时间与空间之中,并且是在这种历史时空中相互发生关系的。我们不可能跳出我们的历史而重新开始。
    我曾经一再指出,每当我们开始讨论体制变化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是从这里出发,并且,这早定义了空间与时间。伴随着由历史决定的规则以及由这些规则决定的对于交易的限制总是存在着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权力、禀赋与要求的分配关系,而历史决定的规则则决定着权力交易的边界。分配是一种现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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