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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解的简单经济价值)的极大化,而是寻求其他目标的人,哈耶克可以保留他的批判权利。说那些结构主义者忽视了人类生存界限,原本是没有多少或者没有任何理由的。
但是,如果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在客观上衡量经济一政治效率的价值指示器的存在,这种区分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对效率的不同定义并不依赖于这种衡量。反而,“效率”是被定义为“从相关群体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协定中产生的效率”。这是一个唯一可能的定义,除非假定各人的主观评价在客观上是为外部观察者所知晓的,或者假定相关于效率的评价是完全脱离个人评价的。可是,我们一旦通过自愿协定来给效率下定义,我们就必须考虑到可满足“效率标准”的规则和制度的非唯一性。既然有效率的规则是从协定中产生的规则;而不是相反,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协定的范围限制于或限定于只能提供一个唯一的结果。
这一点是如此简单,以致常常被忽视。考察两个交易人,在初始各自拥有一种“商品”,一个拥有苹果,另一个拥有橘子。这个在客观上可辨识的交易过程因此没有任何唯一的结果。一整套结果都将满足效率标准。在正统经济理论中,当交易双方人数达到大量时,结果可能被显示为接近唯一性。但是,为了分析关于制度改革的“交易协定”,这种强调唯一倾向的一般均衡就会严重地令人误解了。如前所述,“公共因素”必然体现在制度中。因此如果效率标准要结合个人评价全体个人都必定被带入相关的“交易”,而所有这些个人中间的协定都必定是唯一有意义的概念检验。
按这种看法,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批判,可以解释为要求将制度一立宪改革限于那些在既定的现存人性范围内是可能的改革。参与进行中的立宪选择的对话和讨论,而提出忽视人性的改革主张,这种参与等于提议我们超越逻辑或科学的普通规律。区别在于在后一种场合,反馈是直接的。而在前一种场合,反馈唯有在灾难性的社会经验后才出现。蠢人们不是那么容易被人揭露的,并且为了产生所允诺的结果,协定总是有可能在关于社会改革将需要某些人而不是普通人的介绍上(至少是在一个相关的决策集团中间)达成。
当然,大部分悲剧一直是这种通过历史进行实验的结果。但是,尤其是政治家,依然是弗兰克·奈特所强调指出的那种想入非非的蠢人,而我们需要的是像哈耶克和索维尔这样的学者的深邃智慧来防止我们陷入空想。不过,虽然哈耶克已经告诫我们一定不要采取“空想结构主义者”——正确的解释是“理性结构主义者”——的立场,但如果即使是在相对严格的哈耶克界限以内,也要对制度改革进行严肃的考察,这样,就必定更精确了。
注释:
①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8月在佐治亚州舍瓦纳举行的自 由基金会讨论会的一篇论文。我感谢自由基金会和讨论会组织者卡伦·沃恩(Karen Vruehn)教授允许在本书发表该文。
② 托马斯·索维尔(Thcmas Sowell):《知识与决策》(Knowledge and Decisions)(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0年)。
③特别见“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④见 F·A·哈耶克(Hayek):“货币的非国营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载《霍巴特报》(Hobart Paper)(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76年)
⑤见“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 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3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
⑥见詹姆斯· M·布坎南:“法律与看不见的手” (Law and the Invisible Hand),载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科利奇站: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5-39页。
⑦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 ):“自由进化论、结构理性主义和契约立宪主义——立宪改革的争论”(Libertarian Evolutionalism;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 and Contrarian Constitutionalism__the Issu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1981年2月在德国弗赖堡举行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和哲学基础自由基金讨论会论文。该文的修订稿作为沃尔特·欧肯研究所专题著作出版,题为《是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deraler Evolutionismus Oder Vertragsther Konstitutionalsmus?)(图宾根:J·C·莫尔出版社,1981年)。
⑧关于这一点,参见第6节。
⑨这里立即想到德姆塞茨的著作,他很早就以大量引证论述了拉布拉多印第安人中间的私人财产权的起源。见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走向所有权理沦”(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载《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7(1964年5月号);另见S·佩乔维茨(Pejovich):“走向所有权的创造和投机构经济理论”(Towards 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eation and Speculation of Property Rights);载《社会经济评论》Review of Social Economy), 30(1972年9月号),第 309-325页。最近,安德鲁·斯科特(Andrew Schotter)试图运用博弃理论结构,构造一种关于制度起源的形式理论,见安德鲁·斯科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uti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
⑩当然,论述过于简单,并且结论有赖于某些条件的满足。如果政府征收的5美元完全被消费掉,那么漏洞的发现就是增加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可是,如果有1美元花费在生产上,甚至是在纯粹的转让上,那么这个结论就是站得住脚的。
9 关于政治过程的见解①
在题为“公共选择观点”的第3章里,我区分了公共选择的两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这两个组成部分使公共选择不同于正统的政治学研究。第一个组成部分,是把经济学家的效用极大化结构延伸到在各种公共选择中起作用的人的行为中去。第二个组成部分,是作为复杂交易的政治的理想的概念化。在概念化中,政治过程类似于市场过程。在这两个过程中,人们不管他们是谁,都通过进入社会相互发生作用,寻求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在这些参与人的这些目标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目标。在受到正确理解的公共选择观点中,完全没有任何类似于“社会目标”、“国家目标”和“社会福利职能”这样的东西。
这些都是现代公共选择学者相当熟悉的基础知识。但是;在本章,我要对作为交易的政治的概念化的某些含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我要慎密地考察“作为过程的政治”。
这里同奥地利和准奥地利经济学观点的关系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还在我们开始对政治作出这种解释之前,经济学家们就必然地把总括为“市场”的社会相互作用解释为一个过程了。相反,如果不把市场作是一个过程,而是看作是用于促进某种独立存在的目标——不管这个目标是“效率”、“社会公平”还是“上帝的荣耀”——的一种“机制”、“手段”或“工具”,那么把这个论点延伸到政治时,就抓不住任何要领。这就是说,在关于政治的建设性对话能够开始之前,在对市场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解方面,这种对话所要求的范例转变就已经发生了。
所以,在进入这种对话之前,让我先停留在“作为过程的市场”这一点上并且总结我的意思是什么,以及奥地利学派作出这种论述时也们的意思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他们是谁都一样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18世纪哲学家们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一种不能为任何人选择的配置——分配结是模型这种秩序反映了市场参与人的评价的极大化。这些评价究竟是什么,唯有在过程中才能被规定;因此,个人评价不存在它们在其中被规定的过程之外。在这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