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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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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的主人就是蒋杏芬这点可以确认了,但蒋杏芬还活着却又是铁的事实,那么死者是谁呢?死者和蒋杏芬又是什么关系呢?蒋杏芬的《参考消息》又怎么会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校初三(二班)女学生米秀荣(16岁)于9月3日下午5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这个班的班主任是蒋杏芬的丈夫王连生。王在米秀荣走失后,表现反常,每天都向学校请假去查米秀荣的下落,还每天汇报寻找情况。 
  了解到这些情况已时值凌晨1点,为了查明死者是不是米秀荣,侦查人员立即请来米的父亲。经过对现场照片的辨认,己可以初步确认死者确系米秀荣。后来米秀荣的母亲也认出包人头的裤衩是米秀荣的,家里还有一条用同一块布料做的裤衩,经对比,毫无二致。至此,死者无疑就是米秀荣。 
  死者确定之后,查找犯罪分子的问题就成了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了。 
  通过调查了解到,9月3日下午,学生孟祥浩与米秀荣一道回家,行到牛街南口遇到王连生。王骑着自行车,说是到学校开会,在枣林前街,孟与米分手,各自回家,孟到家地看表是5点正,也即是从此后米秀荣失踪。米走失的那天晚上(9月3日),学校共青团过组织生活,王连生迟到19分钟,进门后脸色通红,神情紧张,会上一言不发,大家都以为喝多了酒,蒋杏芬也向其他老师说过,丢了个学生,他(指王)吃不下饭,喝不进水,睡不着觉,早晨很早就起来,到处寻找,晚上有时11点多才回来,性情也变得烦躁了。有的老师还谈到,过去学校组织团员到颐和园过团日时,转遍了全国,王连生在玉带桥附近还给大家照了不少照片等等。 
  根据调查到的各种情况,可以认定王连生有作案的重大嫌疑。第一,他有使用蒋杏芬的《参考消息》的便利条件。第二,他是米秀荣的班主任,有借口把米骗走。第三,他在牛街商口邮票厂有宿舍。因当时“避震”,无人居住,具备作案条件。第四,他熟悉颐和园玉带桥附近的情况。第五,由牛街南口到学校,骑车只需五六分钟,可9月3日下午他与学生孟样浩、米秀荣分手时,不到5点钟,而到校时却已6点过了。中间有70多分钟去向不明。第六,米失踪后,他的行动和情绪均反常。 
  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6。预审员有口难辩——谈谈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    
  某地公安机关的甲乙两名预审员,在一审讯室里共审一名女犯。在审讯过程中,甲外出上厕所,乙一人继续审讯。当甲回到审讯室时,该女犯哭泣不止,诉说乙在甲外出时强奸了她,并指出乙的内裤颜色是红色的。经检查,乙的内裤颜色确系红色。预审员乙虽然气得七窍生烟,但却有口难辩,真可谓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当地司法机关未再对该女犯进行人身检查和深入调查,仅仅根据她指出乙的内裤颜色这一事实,便轻率地认定乙犯了强奸罪。于是审讯者转眼之间变成了阶下囚。光阴似箭,3年之后,该女犯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澄清事实,声明根本没有什么强奸的事实存在。所谓被强奸,完全是出于报复、敌视心理而故意捏造的。而她之所以知道乙内裤的颜色,是在被审过程中,由于乙的外裤裤扣未扣好,偶然间见到的。当初如果仔细检查一下该女犯的身体,就不会有如此冤案。 
  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强奸案件发生后,由于未及时、细致地进行人身检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这种检查,找不到有力的痕迹物证,致使不少强奸犯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则只好含冤受屈。 
  相反,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强奸”案是靠法医鉴定结论来澄清的,有不少强奸案件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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