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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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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年,我国公安部曾派人考察联邦德国的刑事技术工作,考察证明,他们的法医机构的设置也是统一归卫生部门领导的,警察系统只证留有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鉴定工作。 
  美国的法医机构因各州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但各州内的法医机构是统一的。在美国50个州中,有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度,有20个州实行法医鉴定人制度,其余2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和法医鉴定人制并行的制度。 
  验尸官起源于英国。英国专门有验尸官法院,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法院。它是英国中古纪验尸官讯问的遗迹。历史上,它曾为皇家充当借以对死者的遗物或土地进行征税或没收的工具,拥有很大的权力;现在则只对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监狱中犯人的死亡进行调查。验尸官法院虽名为法院,却名不符实。它适用的是调查程序,而不行使审判职能。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地点等。如果所查案件被怀疑是谋杀案,则验尸官应立即召集7~11人的陪审团确定死因。对于有谋杀嫌疑的人,验尸官有权签发拘票予以逮捕,然后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审理。在英国,验尸官是从开业5年的专门律师、事务律师或医疗人员中任命的,一般只是兼职。而在美国,验尸官本人可以是医师,也可以不是医师,但要由公民投票选举,由政府任命。 
  1918年,美国首先在纽约市废除了验尸官制度,建立了法医鉴定人制度,以后相继有些州废除验尸官制度,过渡到法医鉴定人制度,但这种过渡要经过公民投票。 
  从洛杉矶市和可康定郡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医学机构既不属于执法部门,也不属于卫生部门,而是直属市、郡政府领导。其主持法医鉴定机构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 
  在日本,警察部门设警医,法院部门设法医。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作现场勘查和尸体外表检验。需要作法医尸体解剖(日本称为司法解剖)时,则将尸体运到医学院校,由法医学者进行解剖和鉴定。日本法律规定,只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医学者,才有权决定司法解剖,讲师或助教只有在执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解剖,违者要处以罚款。所以,日本的法医解剖(司法解剖)集中于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司法实际工作中的法医勘验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分片负责。 
  在日本,还有行政解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人民生活十分艰苦,冻饿死者时有发生。当时发现死尸后。由检察员到现场勘查,如果没有发现外伤,就不必作司法解剖,而由检察员签发死亡证明处理尸体。后来美军司令部提出,签发死亡证明,必须弄清每具尸体的死亡原因,作出死因结论,否则不得处理尸体。于是从1947年起,首先在东京,以后又在各大城市的监察部门设立了监察医院,负责行政解剖。在行政解剖过程中,如果发现他杀或者有他杀嫌疑,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应当及时送交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作司法解剖。 
  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兼有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别之职责,负责医院外死亡和医院病理解剖结论有争议者的尸体检验。其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学工作。香港还有一个法医机构是隶属于卫生部门政府化验所的科学鉴证组,但这个机构主要是负责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工作,而不负责尸体解剖工作。 
  我国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统一的机构。法医体制还实行单位所有制,即公、检、法三机关设法医机构,政法院校和部分医学院设法医教研室。此外,某些铁路、水运部分、部队,乃至公安机关的交通大队也没有法医。这种没有统一机构,分散设置的体制,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人才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医技术、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法医鉴定的质量和精确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医学家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备。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完善尸体检验体制,使每一具尸体都在弄清死因,作出明确的死因结论后才予以处理,就成了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则可以更有力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否则就象本文开始所举的案例一样,会放纵罪犯。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2。检验无名尸体    
  1977年9月22日下午4时,四川省江津县石蟆区杨柳公社插旗大队一名社员路过插旗山坡时,在山腰的水坑里发现了一具浮尸,当即向干部报告。县公安局获悉后即组织力量,与区公安特派员组成侦破组,奔赴现场,展开了侦破工作。 
  现场位于插旗山的半山腰上,尸体在一水坑里,水坑内水较深。经尸表检查得知,死者是一约20余岁的男性青年,身高169cm,上身赤裸。头部由五层衣物被单紧里。第一层是蓝卡机短大衣,第二层是白棉毛衫,第三层是灰的确良长裤,第四层是蓝绒衣,第五层是白底红花被单。尸体用竹篾捆扎。解开捆扎物,尸体已高度腐败。头部右颞骨和前额有二处钝器损伤,颅骨呈粉碎性骨折,颈部有5。6×1。5cm表皮剥脱,面部变形,手脚呈皮革手套状,胸前捆有一个54公斤重的大石头,是用牛鼻绳、纤绳、棕绳、竹篾牢牢捆在四肢、颈部上的。下身穿工作服长裤、赤脚。将坑内积水抽干后,除发现一根夜合树枝外,未见其他凶器和遗留物。 
  死者是何许人,其职业、居住地区及生活习愤是什么等是侦查工作首先要查明的问题。然而尸体的高度腐败,给辨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经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许多线索都被一一否定了。于是侦破组便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找失踪人身上。终于侦查人员在河坝四队了解到一个叫成守贵的人,外出20多天,下落不明,其家属前来辨认尸体,发现右肩胛骨处有一陈旧性伤痕与成守贵的身体特征一致。经过进一步辨认里头的衣物,认出除白底红花补钉被单而外,都是成守贵的东西。至此,死者是谁的问题得以解决。经查,成守贵,男,28岁,杨柳公社河坝大队人,生前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8月28日外出至今未归。 
  从尸体头部的钝器致命损伤和沉尸手段分析,成守贵系他杀无疑。但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尸体是经罪犯精心捆扎后移入水中,妄图沉尸灭迹的。鉴于发现尸体的现场临近山村,到处都有深沟水深,估计第一现场离此不会很远。沉尸的水坑,是100多年前地主修房取石掘成的,周围是茂密的青岗林,水坑隐在其中,陌生人知道的极少。罪犯熟知此地,也证明凶手离此不远。成守贵被杀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上看,有四种可能性:一是他生前偷盗,在作案时被人发现打死,但若此可能成立,则采用如此复杂的沉尸灭迹手段不可理解。二是被人图财害命,但成一惯好吃懒做,没有什么积累,且沉尸时包裹头部的短大衣,的确良裤都同死者一道沉没,这与图财害命的特点不符。三是奸情杀人。四是仇人或同伙人杀人灭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前两种的可能性不大。调查的重点应放在后两种可能性上。 
  成守贵生前经常外流,死亡前8月28日离家,9月22日下午4时发现其尸体。按照当时气候、地形、水温和尸体腐败的程度,可以推断死者入水有1周左右的时间。这就是说,死者遇害与离家外流,至少还有半个月左右。查清成守贵外流踪迹,对确定遇害时间极为重要,根据对江律、合江7个公社的普查访问,再联系法医尸检时对死亡时间的推断,基本上可以确定成守贵遇害于9月16日夜间。 
  围绕死者生前来往的人进好摸底排队,发观了三个嫌疑人。一个是成光平,男,28岁,与死者是邻居,有利害冲突,曾扬言要除掉成守贵。但据调查,成光平9月16日晚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李德洲,男,24岁,曾与死者共同偷盗,李的妹妹与成守贵耍朋友,死者与李家兄妹关系极好。若成守贵因男女关系在李德洲家中被杀,到沉尸现场有1。5公里路程,要经过几十户人家,移尸很不方便,况李家背后有一水深数文的黑龙潭,如真是李德洲作案,何不沉尸黑龙潭呢?显然因果关系不明显。三是李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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