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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采用硫酸亚铁或其他铁盐作凝聚剂:
三、经石灰处理后的一级软化水不应与原水混合;
四、系统推出的沉渣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第
7。2。16条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
50~70mg/L(以
CaCO3表示)
时,可采有艇钠离子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应经除二氧化碳,软化水的
PH值应能连续
监测。
第
7。2。17条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
17。5~25mg/L(以
CaCO3表示)
… 17 …
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氢一钠离子串联系统。氢离子交换器应采
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出管道应防腐。
第
7。2。18条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
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
15~20m空气计算。
第
7。2。19条原水碳酸盐硬度与总硬度的比值大于
0。8,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大于
25mg/L(以
CaCO3表示)时,可采用综合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铵、钠离子交换后软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应
经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铵一钠离子交换水处理时,蒸汽中将有残存氨,应对因蒸汽带氨对设备、管道及其附近引起
的腐蚀采取防止措施。
第
7。2。20条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盐处理系统。
第
7。2。21条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低压蒸汽锅炉水的相对碱度小于
20%。当不能达到要求
时,应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
第
7。2。22条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
蒸汽管。
第
7。2。23条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
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统。
第
7。2。24条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化学除氧
时,应监测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第
7。2。25条当锅炉蒸汽汽压力为
1。25~1。5MPa,且蒸汽供汽轮机使用及锅炉蒸汽压力大于
1。6MPa的锅水,均应进行磷酸盐锅内处理。磷酸盐溶液应连续均匀地加入锅炉筒内。
第
7。2。26条磷酸盐溶液的制备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应设置溶液解器的搅拌设施,溶液箱
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锅炉房
1d的药液消耗量,配制溶液应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第
7。2。27条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
1台,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
1台备用。
第
7。2。28条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
1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
2个或
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
水箱,其总有效容量宜为
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
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
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
15~35min贮水量。
第
7。2。29条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
1台备用,当其中
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
1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
7。2。30条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
… 18 …
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
1个;
二、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
5~15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
7。2。13条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
贮存
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
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
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
7。2。32条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
7。2。33条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
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
30℃。
第
7。2。34条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
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
7。2。35条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
8。1。1条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
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运煤时,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二、船舶运煤时,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
三、汽车运煤时,采用自卸汽车或人工卸煤。
第
8。1。2条火车运煤时,一次进厂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
为
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
3h。
第
8。1。3条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
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和船舶运煤,为
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二、汽车运煤,为
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4条煤场宜为露天设置。在经常性连续降雨的地区,宜将煤场的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
煤量宜为
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5条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 19 …
第
8。1。6条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
排水措施。
第
8。1。7条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要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第
8。1。8条运煤系统小时运烟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进增加的煤量、
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不平衡系数的等因素确定。
第
8。1。9条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6h;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2h;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8h;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转煤工作制运行。
第
8。1。10条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家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煤量小于
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二、运煤量小于
1~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三、运煤量大于
6t/h时,采用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四、运煤小于
50t/h时,不宜采用双路运输。
第
8。1。11条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时间确定,并宜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为
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12条锅炉房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的时间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一
8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8~1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