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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人做出无罪答辩,法院将在两周至三周
内进行开庭审判。如果被告做出第三种答辩,一般视为有罪
答辩记录在案。二者所不同的是,这种答辩不能作为以后提
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10)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前解决案件的一种重
要方式。具体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
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
诺,换取被告人认罪以节省审判所需要的时间和开支,特别
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达成辩诉交易后,通常被告人便不再经法庭审判而被定
罪量刑,因此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辩诉交易有一些限
制或要求:首先,法庭不参加交易;其次,被告人必须出于自愿;
再次,被告人必须充分了解后果;最后,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
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
比较利弊后做出明智的选择。另外,《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
《联邦证据规则》都规定,被告人与检察官进行交易的陈述,
关于被告人曾打算作有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曾做出有罪答辩
后又撤回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2。审理过程
美国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赋予被告人意思自治权,即被
告人可以选择审理程序。陪审团审理程序是最正规的审理程
序,但在实践中真正按这一程序审理的案件非常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对于可能判处6 个月
以上监禁的案件,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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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2 名陪审员组成,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在选定陪审团的时候,控辩双方都有权申请陪审员
回避。申请无因回避对双方有不同的次数限制,申请有因回
避必须说明理由,由法官裁决是否许可。
开庭审理时,先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作开场陈述。检察官
首先陈述,向陪审团描述支持指控的证据,目的是使陪审团
在听审中易于了解案情。然后是辩护律师作开场陈述,简要
说明对本案的立场,如果出于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开场陈
述。
在这个阶段双方都不对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及其他问题
发表辩论性意见。开场陈述之后,举证阶段,首先由控方向
法庭举证以支持起诉,包括出示物证、书证和传唤己方证人
出庭作证,证人在法院上要经过宣誓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如实
陈述,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询问己方证人(直接询问)不
得提出诱导性问题,询问对方证人(交叉询问)可以提出诱导性
问题。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间反复进行数轮之后,无可再问,
即告终结。紧接着是辩方证人作证,也要经过直接询问和交
叉询问。但是辩方举证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当被告人及他
的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证证明某些事实时才举证。否则他是
可以不举证的。美国刑事审判的基本观念是:控方必须证明被
告有罪,在陪审团审理时,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被告不需
要举出任何证据,也不需要作证自证其罪。举证结束后,开
始辩论。先由起诉方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
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评论;然后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陈述有利
于被告的事实和理由;最后由起诉方作终结发言,对辩护方的
发言进行反驳。辩论结束后,主持庭审的法官需要决定是否
将案件交给陪审团裁决,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场
撤销案件;如果法官认为证据充足,便交给陪审团裁决。这时,
法官要对陪审团总结提示,主要是解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
双方对本案证据争议的焦点等等。之后是陪审团退庭进行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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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评议,做出全体一致的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法官必须接
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控辩双方都不得上诉;如果裁决
有罪,法官即命令将被告人收押或取保释放等待课刑。
美国的庭审有两个精要之点:一是设立一个在审判活动中
扮演重要角色的陪审团;二是设计了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方法,
这一方法被称为查明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
3。审后程序
(1)判刑
庭审以后,如果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法官就据此课刑。
法官应在陪审团做出有罪判决后10 日至3 周以内予以课刑。
法官在课刑前应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
事实和意见的机会,与此同时,控方也可就课刑问题向法院
提出意见,缓刑监督官也可向法院提出关于课刑和缓刑的建
议。法官宣告课刑时,被告人应当到庭,并有权获得律师帮
助。法官宣告课刑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以及卜
诉的期限。
(2)上诉
美国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
法管辖区都赋予其至少一次。上诉的权利,许多州有两级上诉
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
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保证被告不陷人“双重危
险”,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
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
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
被判有罪者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
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
犯了他的受联邦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
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有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
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并根
据一项联邦法规来实施。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被判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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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其他违宪情
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Lesson Twenty One Rules of Eviden
ce(第二十一课证据规则)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I。actions;cases and proceedings(第327 页第1 段第4 行):
action—诉讼,指为实现个人权利、阻止他人非法行为或
惩罚犯罪等而在法院进行的一种程序。action 现在可以指各种
诉讼,但在英国1873 一1875 年《a}法组织法》tJudicature A
ct)之前,action 或action at law 仅指普通法上的诉讼,以区
别衡平法上的诉讼(suit in equity)。现在,由于普通法和衡平
法已合并,均通过同一种程序来实施,因此,action 和 suit
经常被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在一早期,action 在比较广泛的意
义上使用,包括刑事诉讼(criminal action)和民事诉讼(civil ac
tion ) 。但是,在今天,action 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而刑事
诉讼则一般被称作prosecution 以示区别。Ca。案件、案例和
判例。Praceeding…程序,诉讼程序,可指完整的正规的诉讼程
序,包括从诉讼开始到做出判决其间所进行的全部行为和步
骤;也可指在一个大的诉讼过程中的某一程序阶段或是步骤;
或指向法院或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的程序手段。因此,此处是
指在诉讼、案件和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规则。
2。 substantial right(第328 页第3 段第2 行):
实体权利,是指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并且能获得法律保护
的重要权利。区别于程序性权利(technical or procedural righ
t),后者是源于法律或是行政程序的权利,或是为了帮助当事
人保护或实现其实体权利而享有的权利。
3。inadmi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