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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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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对该商标的记号、广告、包装以及商品的控制权。如果
商标所有人对他所给予他人的商标失去了控制权,美国联邦
和州的法律就会认为该商标权实际上已被放弃,其他公司和
个人有权使用该商标,且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商标也能直接
出售给其他人,并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行业本身一起被出售。
      3。商标侵权和救济
      商标侵权通常是指为了商业目的,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
而擅自在相同或者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而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欺骗的情况。
      如果侵权成立,商标所有人可获得一系列救济,法院可
以判决:第一,实际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第二,发布禁止令,
禁止侵权人制造、使用、展示或者出售侵权产品;第三,销毁
侵权产品;第四,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对于伪造商标等
严重侵权案件,法律特别规定可以增加赔偿金额。
      (四)商业秘密法
      在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
各州依据普通法精神,各自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因此在个
案的认定和判决上,各州存在许多差异。1979 年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各州立法的参考,
没有约束力。此后许多州据此制定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法。
      1。商业秘密成立要件
      商业秘密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
信息。它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技术、制造
方法等。这些信息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可能为某一个公
司使用并能使之获得优于其他不知道该秘密的竞争者的有利
地位。商业秘密不享有专利权那样的法律上的独占权,其价
值完全在于保密,一旦为公众所知,即丧失其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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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有二:其一是秘密性;其二是采取了
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竞争对手需要付出报
酬去知道某些信息的话,这些信息就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这些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必须采取某些措施保持这些信息的机
密性,不让一般的公众知晓。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其雇员签署
某种文件,保证不泄露该公司某项信息的前提下,才让他接
触某项信息。这种信息就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2。侵权与救济
      各州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严格,它禁止用不正当
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
这些条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民事诉讼往往是由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引起,比如,
雇员在离开公司后,将其在此公司得到的有关信息用于新雇
主的生产。防止此类情况的办法是,雇主在雇佣其雇员时,
要求雇员签订合同,规定雇员在其离开公司的一段时间内,
不得使用在公司得到的信息或知识用于新的工作。违反了商
业秘密保护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有可能要求侵权人承
担由此而引起的律师费用。
       《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了两种救济办法,即强制禁止
命令和损害赔偿。强制禁令是禁止侵权方继续使用该秘密。
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侵权者是因为不知情而业已使
用了某项商业秘密,法院可以裁决侵权方支付未来使用的合
理的权利金。这是一种条件式的强制禁令。当然,权利人可
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发生的实际损害,返还因侵权产生
的不当得利。如果属干故意或者恶意侵权,法院可以判处惩
罚性赔偿。

Lesson   Nineteen   Civil   Procedure(第
十九课 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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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1。remedy(第275 页第3 段第3 行):
      救济。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为或是
业已造成损害或是损失的行为。救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
要有宽恕行为、政治救济方法以及法律救济方法。法律救济
方法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可以通过向更高级
的行政机关申诉获得,或通过特殊的行政机构或法庭、仲裁
庭提出申诉获得;民事救济可以通过在民事法庭进行诉讼获
得,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的磋商取得,或通过
威胁他方要提起诉讼的方式取得。在法律救济中,向更高级
的法院上诉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2。trial  lawyer(第276 页第3 段第2 行):
      出庭律师、庭审律师。在美语中,该词与“litigator〃在含
义上存在两点区别:其一,前者参与案件庭审,后者逐渐倾向
于在审前为开示程序(discovery)做准备;其二,在用于新闻和
某些法律文件中,前者主要指为原告尤其是侵权诉讼中的原
告代理律师。
      3。  flow   of;  the  evidence{第276 页第4 段第4 行):
       “证据流”,此处指出示证据的时间和顺序。
      4。umpire(第275 页第5 段第1 行):
      裁判、仲裁人、独立仲裁人。在指仲裁人,仲裁员的时
候,该词和arbiter(第276 页第6 段第i 行)以及arbitrator 同义,
即指按照正式的仲裁程序审理和裁决纠纷的中间人,是由当
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但是umpire  具有arbiter  和arbitrator
所不具有的意思,即独立仲裁人的含义,是指在两个或多个
仲裁员不能就案件裁决达成一致时,被召来对案件独立做出
裁决的人。
      5。mistrial(第279 页第1 段第4 行):
       “流审”、无效审理。指错误的、无效的、法律不认可的
审理。造成无效审理的原因主要有法院无管辖权;陪审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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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陪审团意见无法一致,不能做出裁断、陪审员或律师在
审理中意外身亡,在审理前或审理中无视必要的基本规定;在
审理中出现法庭无法纠正地有损当事人利益的错误等。法官
在发现无效审理的情况时,认为无法纠正且继续审理只是浪
费时间和财力时,即可宣告审理无效,予以终止。无效审理
等于没有审理,与已审结案件因有充分理由,如发现新的重
要证据等,而再审有所不同。
       二、练习问题的参考答案
      1    。What    is  the  purpose     of the    basic   first  year   civil  pro
cedure     course?
      The     purpose     is  to  teach    how    lawyers     choose    a  proper
court    and    how    they   frame    and  present     their  cases    throughou
t   the  proceedings      until   a  judgment     has   been    reached    and    all
   available   appeals   have   been   pursued。
      2。   What     is  the  purpo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and   doctrines?
      To    provide   a   just;   efficient;   and   ewnvmical      means 饰wh
ich   persons   can   resole   their   disputes。
      3,What       were    the  three   types   of   courts   in   the   English   l
egal   history?
      Law      court;   equity   court;   and   ecclesiastical   court。
      4。   What     did   Prof   。  Keeton    say   about    the  adversary      tria
l   system‘?
      Prvf。    f}eeton    said   the  adversary      trial  was   a  〃parties   f 馆
hting〃,〃a   petition   of   inconsistent   versions   of   facts   and   t
heories   of   law〃,
      5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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