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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度反应,如一个患被害幻想症的人,看见别人迎面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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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幻想对方要殴打自己,不属于合理的担心。(2)被告必须有
明显的能力去实现威吓,即被告说的必须是他马上就能做到
的;如威吓射杀某人,当很明显现场没有枪时,则不构成威吓。
一般说来,单纯的言词而不伴随身体的行动,将不足以构成
威吓。(3)原告必须意识到威吓的发生,但不要求原告必须产
生真心的恐惧。如果甲举枪从乙的背后瞄准乙准备射击,但
乙转过身发现甲时,甲已将枪收起来。则甲刚才的行为对乙
不构成威吓。再比如甲举拳准备打乙,但乙是世界拳击冠军,
对甲的行为并不恐吓,但引起了警觉,甲的行为构成了威吓。
3。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监禁,是指行为人有意将他人限制在他所指定的区
域内。这一侵权责任主要用来保护人们不被错误关押和白由
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除了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外,
一般人没有权力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使被告坚信他有
正当的理由关押他人也不行。理解非法监禁,应注意:(1)非法
监禁必须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非过失行为。被告必须企图
去限制某人的人身自由,否则不构成非法监禁。例如,某商
店管理员因过失没有发现商店内有顾客而锁门离去,将该顾
客困在商店内整整一夜。商店管理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监禁,
但应承担过失侵权的责任。(2)对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采取
多种方式。除了关押外,还可以用行动或言语相威胁。比如
被告以原告的工作相威胁( “如你敢离开此地,我就开除你”),
使原告因怕失去工作而不敢移动,也构成非法监禁。对原告
的威胁或身体攻击必须能够限制一个正常人的行为。例如,
一个人被告诉呆在房间里,但没有以其他行为阻止其离去,
则不构成非法监禁。另外,监狱中的超期羁押也构成非法监
禁。(3)关于非法监禁的区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一座
无法自由出去的院内,一辆汽车内,一座野岛上,甚至是旷
野上,总之原告要被阻拦在某个区域里不能出去或不敢出去。
(4)关于非法监禁的例外:一些州已通过法律认定,只要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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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商店有权将他们怀疑是小偷的人留下来盘问,而不
构成非法监禁,以保护商店的利益及减少诉讼。
4。精神伤害(inflietia} of mental distress)
精神伤害是最近数十年发展起来的独立的侵权责任,从
主观状态上讲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1)故意伤害,表现
为被告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被告的行
为如构成“故意伤害”,则必须是“极端骇人,不可忍受的”,
而不仅仅是一般的羞辱、裹读、骚扰甚至威胁。例如甲在朋
友乙家自杀身亡,乙目睹了甲自杀的惨状大病一场。乙可以
告甲的遗产代理人,要求精神伤害赔偿。(2)过失伤害。精神
伤害的过失侵权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所造成
的情神伤害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例如,母亲亲眼目睹自己的
孩子遭遇车祸而死,这给母亲带来的精神伤害应是可以合理
预见的,因此可以要求精神伤害赔偿;而陌生人看到了同样的
事件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必须有某种生理上损害的证据,如
心脏病突发、流产、晕倒等,否则不予支持。另外,法院也
不允许没有亲眼看到自己孩子出车祸的父母,寻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救济。
5。诽谤( defamation )
诽谤,是指对一个良好的名誉的损害影响到其与他人的
关系或带来工作或经济上的损失。理解诽谤,应注意:(1)诽谤
要求被告表述的内容是虚假的。如果被告言论内容是真实的,
就不是诽谤。但是,证明言论内容是否真实的责任,在涉及
一般私人名誉的案件中属于被告,即被告必须证明自已的言
论是真实的;但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美国宪法第 1
修正案要求,原告有责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捏造的,如若原
告证明不了,被告的言论就不构成诽谤。(2)诽谤要求虚假表
述必须是公开的。“公开”是指被告将诽谤的语言传达给除原
告以外的第三者。传播诽谤声明的人,承担与原传播者相同
的责任。诽谤的原传播者通常要对“再传播”造成的损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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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当决定公开要件是否成立时,一定要看被告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无过错的公开,不导致诽谤。如
甲在日记里写的内容被别人偷走后公开。对此“公开”,甲主
观上没有过错。(3)诽谤造成对原告名誉的伤害,即它损毁了
一个人的名誉,以致降低了该人的社会评价或妨碍了与他人
的正常交往。原告本人对声明的感受并不重要,关键是社区
的大多数人,或一小部分受尊重的人因被告的言论而对原告
产生了坏印象。一般情况下的名誉损害,原告不需证明他因
此受到了实际L 的“特殊伤害”。但涉及口头形式的诽谤及由
于受诽谤而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时,原告需加以证明。
如果原告是官员或公众人员,还应由原告证明被告主观上有
诽谤的故意或过失;证明不了的,则不构成诽谤。t)不构成诽
谤的言论。言论的“绝对特权”保护履行一定重要职责的人
免受起诉,而不考虑该人的动机或声明内容的真假。“绝对特
权”通常出现在司法和立法的过程中或凭借高级政府官员的
身份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言论等。另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若言论符合“有条件的特权”时,也不
构成诽谤。“有条件的特权”的条件是,被告言论不是出于恶
意、重大过错,事先也不知道自己言论的错误。例如,甲有
理由相信乙偷了他的东西,而向警察报告他怀疑乙是小偷,
则不构成诽谤。但若甲为了毁坏乙的名誉,到处向他人散布
乙是小偷,他就可能构成诽谤了。
6。侵犯他人隐私权(invasion of privacy)
侵犯他人隐私权有以下四种行为形式:(1)盗用他人姓名
和肖像权,即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和
肖像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使用在
产品)’告中,则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被告使用姓名或肖像的
目的,是为了姓名或肖像所有人的利益,比如提高他的知名
度,那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2)侵扰他人私生活。侵
扰对象必须是他人隐私而不愿对外公开的地方或事情。如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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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宅、病房或个人习惯、婚姻史等。侵扰的方式有很多,
如私闯他人卧房,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等。侵扰的
程度应该是一个正常的合理的人都感到是“高度冒犯难以容
忍的”,从而造成他人心理恐惧、烦恼和精神不安,有时还会
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造成经济利益损害。例如一个邻
居凭借自己精心安置的一面镜子,不断地观看附近一个牙科
医生进行手术。从而构成侵扰他人私生活。(3)公开他人隐私,
即未经本人许可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公开他人的私人秘
密,该秘密不是众所周知的,一旦公布于众,被公开者就会
陷人难堪或窘迫的窘态,由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物质上的
损害。(4)扭曲他人形象,即被告编造他人的故事,将他人错
误地披露在公众面前,而这种披露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是极
大的冒犯。例如发表介绍某位名人的文章,将名人的妻子写
成已去世,而实际上名人的妻子还健在,就构成了扭曲名人
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