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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哈佛谢世的Z。Griliches当时也在芝大,读了《合约的选择》一文,说:“你这文章将来可能把经济学改变了些什幺。”十多年前他来港一行,旧事重提,说:“六八年我说你那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会改变些什幺,说对了,因为今天的代办理论(Agency Theory)是从那里发展出来的。可惜大多数人不知道。”
(之六)
看官,你们认为一个发表了一些有创意、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文章的人,会觉得自己的影响是大还是小呢?自我为大是人之常情,所以你们会认为作者觉得自己有大影响。你们想错了。高斯与佛利民(M。Friedman1912…)屡次对我说他们的影响力甚小。理由简单不过:作者认为应该有大影响,所以影响再大也觉得是不够的。
抚心自问,我那《交易的费用,风险的避免,与合约的选择》一文,好的影响微不足道,但不良的影响却颇具威势,令我思之怆然。这些不良影响是有两方面的。
第一方面是“风险的避免”——佃农分成可分担风险。当年,我自己的直觉,是合约的选择完全是交易费用的问题,与风险无关。在六八年初的多个苦寒的晚上,我三次除掉“风险”,但也三次加回去!当时的困难,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约,只要收到租金,而农户的轮植能把土地的质量保持,就安枕无忧了。佃农的分成合约呢?地主既要管轮植,又要防止分成时的欺骗,也要管农作者的勤奋,交易费用当然较大。既然交易费用较大,地主为什幺还要选佃农合约呢?
要是今天重写该文,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这是因为在七六至八二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成功地把风险的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可惜有关石油的文章,因为被资本家买断,不能发表。
以风险作为选择合约的一个因素,大为不善,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风险是增加还是减少了的。这样,以风险为基础,我们是不能伸引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的。这不是说有关风险的理论不能写出来(此中理论何其多也),也不是说风险理论没有含义,而是严格地说,这类含义不能被事实推翻,也即是说不能被验证了。
理论家可以天才绝顶,也可以把文章写得漂亮,很有艺术性的。但艺术与科学不同。科学是为解释世事而产生的。不能被验证,理论的解释力是零。
第二方面的不良影响,是卸责(shirking)的问题。佃农分成,农户的生产的多少总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所以农户的勤奋意图就减少了。地主于是要审查农户卸责的意向,因而增加了交易费用。但当年我想,要是地主雇用劳工,发薪酬,劳工的卸责意图更厉害:有薪酬,劳工的意图是完全不工作!地主收取固定租金吗?那幺“卸责”就转到地主那方面去:农地要有什幺维修保养,地主的意图是推到农户那边去。
无论什幺合约,一订下来,卸责的意图就存在。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卸责意图,而订约各方的卸责意图的比重,也会因为合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转变。要是交易费用是零(这包括监察履行合约的费用是零),卸责的行为不会发生。因此,卸责是在有交易费用的局限下,大家要争取个人最大利益的结果。卸责如是,欺骗如是,取巧、偷盗、恐吓等行为皆如是。
当年我想——而现在还是那样想——那所谓卸责及类同的行为,只不过是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结果。要解释行为,经济学者不能不调查局限的转变,这当然包括交易费用的转变了。如果我们知道真实世界的局限转变,就不用谈什幺卸责了。
不下工夫调查局限的转变,只谈卸责,那岂不是得个“讲”字?若一方面谈局限,另一方面谈卸责,岂不是讲了又讲?再者,局限的转变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但卸责嘛,天晓得,就是法庭也判断不了。
因为以上的原因,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合约选择》的一个注脚内,认为只是一个概念,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想不到,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奕理论(Game Theory)的导火线。
当年在芝大,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幺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艾智仁到芝大造访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他和H。Demsetz正在想公司理论,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的公司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报》(AER)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Mc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七○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见他也在写公司理论,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说: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说是我的。跟W。Meckling与M。Jensen再用这例子时,说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
归根究底,博奕理论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香港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
博奕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误入歧途,行不通也。
(之七)
一九六七年圣诞的前几天——我到了芝大三个多月——蒙代尔的家有酒会之盛。
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无所事事,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当晚会后佛利民夫妇和我步行回家。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从蒙家步行大约十五分钟。
天大寒,路如铁。行不到数十步,佛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是关于佃农理论的。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年多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行雷闪电,如神似鬼,我彷佛进入了另外一个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所以对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与佛利民交手过招,没有败下阵来,很有点兴奋。回到国际宿舍,心想,佛利民真的名不虚传,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当时佛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
想了一夜,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他简化后拿得很准。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他想时只向浅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mon sense)。若干年后,跟佛老成为知交,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
看人家弄魔术,觉得神乎其技,难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不让佛老,得到他“浅中求”的提点,我自己也变得有“行雷闪电”之能。佛老的伟大之处,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而跟他研讨,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认识这个人,不枉此生。
过了两天(一九六七的圣诞前夕),舒尔兹(T。W。Schultz 1902…1998)找我,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作助理教授。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但因为听到有几家大学要聘请我,所此预先通知。我当然很高兴。他补充说:“是佛利民推荐的。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