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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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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讯问被告

    案犯被查获归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贿赂案件的被告人包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受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其中大多为受贿人。 讯问被告人是侦破贿赂案件的基本措施之一。 它对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查明案件事实,印证和核实证据材料具有重要意义。贿赂案件的被告人多系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他们一般有职有权,有的身居高位,大权在手,并且有种种关系网、保护层加以庇护,同案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大都存在着侥幸心理,思想顾虑一般都比较重。他们不仅担心受贿的财物或行贿所获取的各种利益得而复失,而且害怕自己的名誉、地位、前途俱毁,又怕给家庭和子女造成不良后果。 他们一般不肯轻易地供述犯罪事实,总是寻找种种借口进行狡辩,有的态度蛮横,抗拒讯问。 为了使讯问达到预期的目的,侦查人员应当在全面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掌握被告人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策略方法,排除其侥幸心理,解除其思想顾虑,促使其转变态度,据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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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4刑事侦查学

    代问题。为了弥补、减少由于贿赂犯罪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取犯罪证据,在讯问被告人时,要认真追查赃款赃物的去向。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制作《收缴赃款赃物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交被收缴人和附卷备查。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其他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并制作《没收款物决定书》,填写《没收款物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没收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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