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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的周围环境和罪犯作案时间,研究具备哪些条件的人才有可能接近或进入现场。2。
根据盗窃分子所选用的进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进入现场后的活动情况,研究犯罪分子对于贮藏财物的地点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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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部情况的熟悉程度,并进一步分析哪些人具备此种条件。3。
根据现场内未被盗走的财物的种类、价值、用途及保管情况等,研究盗窃分子盗窃的目标是否准确,是有选择地进行偷盗,还是见到什么拿什么,并注意分析什么人对被盗财物感兴趣。4。
根据被盗财物的保管、使用情况,研究哪些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了解这一情况。5。
现场上发现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品,是否内部人员所留。6。
现场有无伪装,若系伪装现场,则应研究伪装的手法和目的,什么人有可能进行此种伪装。如果推断事主本人可能伪造现场,谎报假案时,可将事主所陈述的有关被盗的具体细节同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对照,从中发现矛盾,暴露真相。 比如,各种痕迹物证的所在位置和分布情况是否符合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活动的一般规律。 犯罪分子潜入现场的洞口,是从外面向里面挖开的,还是从里面向外面挖开的,洞口的大小与被盗财物的体积是否相符,等等。 如果被盗的是国家和集体财产,要查明被盗单位有关物资、现金的周转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清点物资和清查帐目,弄清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是否确实存在,这有助于揭穿伪装,查明事实真相。经过对上述情况的全面研究,一般能够对案情做出某种分析判断,如是内盗,还是外盗,或监守自盗,谎报假案等。但是,有的盗窃案件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立即判明是内盗还是外盗。 遇到此种情况,就应从多方面来考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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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切有可能进行偷盗或隐匿被盗财物的人,以及可能被盗窃分子用作藏身的地区、场所等,都列入侦查范围,也就是说,要把侦查网撒得宽一些,口张得大一些,防止盗窃分子漏网。 在重点嫌疑对象尚未暴露之前,应当对所作的几种判断同时进行工作,然后逐渐缩小侦查范围,直到最后把盗窃分子暴露出来。 决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种可能性,而忽视其他可能性的存在,或者只是在被认为可能性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而置被认为可能性较小的方面于不顾。比如,认为内盗的可能性比较大,就集中全部力量在内部人员中进行调查摸底,而完全不考虑外盗的可能性,也不同时对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 这样,往往会失掉战机,使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还会造成误伤好人,放纵罪犯的严重后果。为了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除了要判明案件性质以外,还应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认真地分析研究盗窃分子作案的时间、工具、手段、过程,参加作案的人数以及每个人的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籍贯、职业爱好及衣着打扮等。 同时,还要研究盗窃分子是惯犯,还是偶犯,是外来的流窜犯,还是本地人作案。
四、控制赃物,查缉盗窃分子
盗窃案件时间性比较强,特别是那些惯窃犯和流窜犯,行动诡秘,流动性大,逃窜快,常常习惯于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 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不给盗窃分子以喘息之机。 通常的做法是:在现场勘查结束之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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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就不失时机地采取某些必要的侦查措施,控制赃物,发现和查缉盗窃分子。 一般的做法是:1。控制赃物的去路盗窃分子在弄到赃物之后,往往急于销售或转移,以便于挥霍享受,并消除自己身边的罪证。 针对这一特点,应及时印发失物单,通知旧货寄卖行业、银行、邮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馆、饭店、农村集市以及其他容易为盗窃分子用作销赃、挥霍和落脚的场所,通过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控制销赃,发现赃物。 如果估计罪犯可能去外地销赃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通报,协助查找,并抓获罪犯。在失物单中,应详细地描述赃物的具体特征,并说明案件发生的时间,以便于识别和查寻。例如,被盗的是手表,应写明:牌名、式样、表壳、表面、字体(如罗马字、钢凸字、平金字)
、表针、表占、表带、暗记号(如表壳号码、机器号码、修配零件)
,以及磨损痕迹等。被盗的是照相机,应写明:牌名、式样、新旧程度、镜头号码、机身号码、暗记号以及其他特殊标志。在查找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变态的赃物。 有的盗窃分子在销赃的时候,往往采取改头换面,化整为零的办法,如把整匹布剪成一段一段的零布,把浅色衣服染成深色的,把手表换上另一种牌号的表壳等。 因此,必须仔细检查物品的个别特征,以便识破盗窃分子的诡计。2。组织力量追缉堵截在现场勘查时,估计盗窃分子可能未及远逃,并且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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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体貌、衣着特征,或者发现罪犯逃跑的踪迹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缉,或设卡堵截。 在有条件使用警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犬追踪。3。布置巡逻守候根据盗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估计其有可能在有关场所再次作案时,应迅速布置力量,在盗窃分子可能作案的地区或场所,进行守候或巡逻,以便当场抓捕罪犯。4。通过指纹档案,查对现场指纹盗窃分子有相当一部分是惯窃分子,其中有些人曾经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打击处理,公安机关存有他们的指纹。 在现场勘查中,如果提取了盗窃分子遗留的指纹,应及时送交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比对,通过查对指纹档案来发现盗窃分子。侦查人员在向刑事技术部门送交现场指纹时,应说明指纹的来源,以及每个指纹在现场上的分布位置、方向和相互关系,并说明可能是哪个手指所留。 必要时,可将带有手印的物体一并送去,供鉴定人员进行分析研究。5。有领导、有控制地向群众公布案情通过案情分析,如果认为是本地人或内部人员作案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案情,让群众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一起什么样的盗窃案件,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提供线索。这是侦破盗窃案件经常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是,向群众公布案情,必须是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什么内容公布,什么内容不公布,以及在什么样的范围内、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公布,事先都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决不能盲目从事,以免暴露侦查秘密和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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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并案侦查和联合侦破对于本地区和邻近地区连续发生的作案手段或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相同的盗窃案件,判断是同一伙或同一个盗窃分子所为时,应充分利用数案的有利条件,实行并案侦查。 同时,还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取得联系,组织联合侦破。7。控制罪犯落脚、藏身的场所控制罪犯落脚、藏身的场所,这是同流窜犯作斗争经常采用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为流窜犯行无定向,住无定所,作案后,往往在旅馆、浴池、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场所暂时藏身。 所以组织力量把罪犯可能落脚、藏身的场所严密控制起来,张网以待,往往能够及时查获罪犯。有些经常在某一地区作案的流窜犯,可能在附近有窝主或落脚点,应通过深挖窝赃和销赃犯,从中发现线索。以上是侦破盗窃案件经常采用的一些基本侦查措施,但是就某一具体案件来说,究竟采用哪些措施,以及如何采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且要把各种措施有机结合起来,灵活使用,切忌单打一或盲目滥用。 一旦发现重点嫌疑对象,就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以便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及时准确地破获案件。
五、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范围确定后,就应迅速布置力量,在既定的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为了使调查摸底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应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