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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扣押被告人的邮件和电报。根据1979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颁发的《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规定,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的范围只限于以下四种:1。
被告人寄发的;2。
直接寄交该被告人的;3。
寄交他人转交被告人的;4。
寄交该被告人转交他人的。侦查人员扣押邮件、电报,要报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并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送交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扣押时,应详细注明被扣押邮件、电报的收发人姓名等有关情况,并逐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连同邮件、电报由执行逮捕拘留机关备案;一份交邮电部门存查。不需要扣押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停止扣押。(五)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使用或调换。 在扣押的文件中,如发现内容反动,或者是淫秽画册、图片、黄色书刊,应当有专人保管,不得传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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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押的物品、文件,如果经查与案件无关,应当立即发还。 发还时应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并由接受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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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侦缉措施
侦缉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追缉堵截、通缉通报、守候、控制销赃、拘留、逮捕等措施。
第一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 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使用。 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 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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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追缉堵截措施通常应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一)
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二)
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三)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五)
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六)
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 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单路尾追法。 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追捕和缉拿。(二)
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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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路迂回法。 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四)
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二)
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 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四)
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 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第二节 通缉、通报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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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
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他们有的是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即畏罪潜逃;有的是经过侦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有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乘隙逃脱;有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从劳动改造场所逃跑。 对于上述人犯都可以采用通缉的措施缉拿归案。 但是,对于那些尚不够逮捕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已经在逃,也不能采用通缉的方法。(二)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缉拿追捕人犯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自己不能发布通缉令。(三)
通缉是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协助缉拿在逃人犯的一种有效形式。 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缉人犯。 任何公民一经发现被通缉的人犯都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之前,应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人犯的情况,正确确定通缉令发布的范围。在自己的辖区内,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的辖区,应当请求有权发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为了便于查找被通缉的人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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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应当写明案件的性质,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以及逃走时的服饰特征、体貌特征和简要案情,并附上照片。 对体貌特征的描述,主要应包括身高、体态、脸型、头型、发型、颏、眉、眼、鼻、嘴、牙、耳等方面的明显特征,以及外露的斑痣、疤痕、残疾和某些明显的动态特征,如走路的特殊姿势和特殊的嗓音、方言,等等。如果被通缉人出逃时携带某种物品,也应将该物品的具体特征在通缉令中写清楚。 此外,通缉令中还应写明与发布通缉令单位的联系方法。通缉令一般都以文件形式发送至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传真设备发送。 通缉令可以公开张贴,以便取得人民群众协助。通缉令发出之后,如果又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发补充通报,通报中须注明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或者已经死亡,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及时通知撤销通缉令。综上所述,通缉是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使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不得滥用。
二、通报
通报是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破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通报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比通缉广,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协查通报。主要是请求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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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犯罪分子的真实姓名和有关情况。 在侦查实践中常常会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