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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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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勘查的职责范围

    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原则上由负责案件侦破的单位承担。 具体来说,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特大案件现场,由承办案件的主要一方负责勘查,或者在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勘查。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20条的规定,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 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

    二、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宜过多,即不能搞人海战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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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容易造成混乱,甚至使现场痕迹物证受到破坏。 一般应由负责侦查破案的领导人、侦查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区的民警或保卫干部组成。 有些案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人。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由于参加勘查的人员较多,应对勘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使整个勘查工作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勘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应从现场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特长,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小组:(一)现场保护组:由派出所民警、内部保卫干部、街道治保委员、民兵及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现场,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二)调查访问组:以侦查人员为主,吸收派出所民警或内保干部参加。 负责调查案件发现、发生经过,寻找、发现案件的知情人或见证人,收集侦查线索、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三)

    勘查检验组:由技术员、侦查员和警犬训练员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 主要负责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现场笔录、现场绘图等)

    ,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尸体,化验毒物,分析研究现场情况和鉴别遗留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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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搜索堵截组:由侦查员、警犬训练员、派出所民警,以及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负责搜索犯罪分子,寻找犯罪痕迹物证,追缉堵截犯罪分子,等等。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组成其他若干小组。

    三、现场勘查的领导和指挥

    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现场勘查应当由负责侦查破案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为了正确地组织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领导指挥人员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快速赶赴现场。(二)

    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迅速做好勘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勘查方案,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组织分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等等。(三)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决定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包括现场搜索,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等。(四)掌握勘查工作进度,协调各项勘查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组织临场讨论,做好勘查后现场的处理工作。现场勘查指挥员是现场勘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组织指挥工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现场勘查的速度和质量。 因此,要求指挥人员必须亲临犯罪现场第一线,与侦查人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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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战斗。 在现场勘查中,指挥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同时,又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所有参加勘查人员的积极性,抓住战机,及时有效地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四、现场勘查人员的纪律

    现场勘查是一项艰巨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以下纪律:(一)

    要严格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组织分工和勘查步骤进行工作,不得随便触摸或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证;(二)

    要保护现场上的各种公私财物,不得私拿或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三)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四)

    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准泄露有关现场情况和所发现的线索。

    第五节 现场勘验

    一、现场勘验的概念和法定程序

    现场勘验是勘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观察、检验、记录和分析研究活动。 主要包括:现场环境及态势勘验,现场痕迹勘验,现场尸体勘验,活体勘验,现场法医物证勘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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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文书勘验,现场其他物品勘验等。 现场勘验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发现、固定、提取犯罪痕迹物证,并判明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现场勘验作为现场勘查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场勘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现场勘查的质量和侦查工作的结局。现场勘验是一项法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现场勘验的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定程序,才能保证现场勘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主要是:(一)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三)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四)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二、现场勘验前的准备工作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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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证勘验的顺利进行。(一)

    向保护现场人员了解现场保护情况,查明案件发生后,有什么人到过现场,触动过现场上哪些部位和物体。 如果发现已采取的现场保护措施不当,应立即加以纠正,切实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比如,发现警戒不严,秩序混乱,应立即部署力量加强警戒,对容易遭到破坏的痕迹物证,应采取妥善的保全措施。(二)向事主或发现人、报案人等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简要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来去路线和其他有关情况。 必要时,应当机立断,不失时机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三)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正直的公民,作为现场勘查的见证人。

    三、现场勘验的步骤

    (一)视察现场,划定勘验范围勘查人员初步了解了现场有关情况以后,接着就要对现场周围进行巡视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及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划定勘验的范围。 实践表明,正确划定勘验的范围,是做好实地勘验的前提。 勘验的范围如果划得太窄,就会漏掉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不利于对案情做出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反之,如果划得太宽,把那些与犯罪活动无关的场所也划了进去,则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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