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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消褪字迹的显现。3。
红外线辐射照相。各种物质在常温下都存在红外辐射线。 温度越高则辐射红外线的波长越短、能量越大。 在不附加其他光源下,直接拍照被拍物体的辐射红外图像,经冲洗加工可获得可见图像的负片与正片。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夜间没有照明条件秘密拍照人像或机动车辆。红外线照相使用的感光材料,是专门特制红外感光胶片。它是在普通的感光片乳剂膜中加入“增感剂”制成的。 不同型号的感光片感受波长范围不同,应根据不同的需要来选用之。红外线感光片均须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且保存期很短,应在有效期尽快使用。红外线照相的调焦。因红外线的光波比任何可见光都长,所以红外线照相的聚焦位置比可见光为远。镜头焦距越长,其红外线成像点的移位越大。 因此为求得准确的像距,必须通过试验才能推算出它的数值。 不过,现代的较高级的照相机(徕卡、开脑、尼卡等相机)在其景深表上都有红外线照相测焦的标记“R”字样。 其使用法:若用普通照相机时光的距离为5米时,进行红外照相时将指示线移至到“R”的标记上即可获得红外线成像的准确像距。
第六节 辨认照相
辨认照相是以识别人的外貌为目的一项照相技术。 用辨认照相技术记录、固定人犯或无名尸体的外貌特征,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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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辨认照相
人犯辨认照相,是刑事登记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如刑事登记的内容包括捺印人犯的十指指纹,登记人犯姓名卡,还必须附人犯的辨认照片。三者对识别人犯人身构成一个整体。比如人犯改名换姓,整容乔装,隐瞒前科,通过查对辨认照片,核对指纹特征,即不难揭露其真实身份。人犯外貌照相所记录的外貌特征,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外貌辨认特征描述之。外貌特征描述应包括:发际、发型、前额、鼻、颧骨、下颔、嘴、耳、颈、肩、背等人体解剖学特征。 特别要详细描述人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痣、瘤、疤以及残迹等特殊的特征。 通过对这些特征的总和进行分析研究,就可以区别人身的异同。人犯辨认照片是识别人犯人身的依据之一,是人体外貌鉴定的比对材料。 因此,拍照这种照片的基本要求是,应严格依法从事,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拍照人犯的面貌。 要拍照正面和右侧面各一张成像高度为实际高度的124的半身照A片。 除尸体辨认照相之外,不准采取任何艺术加工手段。 最好拍照彩色照片,以增加颜色的辨认条件。(一)正面脱帽半身照相正面半身照片,是为了反映人犯常态下的外貌。 因此在拍照时,要求把其正面的外貌形象和特别记号拍入画面。 所以必须命人犯端坐,两眼朝前平视,头部不得上仰或下俯,身着平时服装,脱帽摘下眼镜。 半身正面照片的合格的标准是将人犯的两耳、脸型、发际线、前额、眉毛、眼、鼻、嘴、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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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下巴、颈、胸、肩和胡须、皱纹、伤疤、瘤、痣以及雀斑等生理和病理上的特征细腻而清晰地反映在照片上。对于人犯的某些习惯性的生活特点(如为了掩盖秃顶、癞疤而喜欢戴帽子,因有眼病而戴的各种类型的眼镜,等等)
,除应如实描述外,还要拍照他的生活特点参考照片,以作为识别人犯时的辅助材料。拍照人犯辨认照片的方法:务必使照相机与人犯保持平行,镜头光轴与拍照的中心部位垂直。 拍照出的底片上成像的高度为实际的高度的124,即yB A y=124。
根据成像公式可知:
拍照的距离=物镜焦距×24+物镜焦距(1=f。
yBy+f)。
按照人像检验要求,正片应为4。
5×6厘米(约为原大的110)。
在临场拍照人犯照片时,在其侧水平面上挂一条标A有身高的米度尺。 在其背后衬以标示姓名或编号的胸牌。(二)右侧面脱帽半身照片右侧面半身照片,是为反映人犯右侧面的外貌形象和特别特征。 拍照时令人犯向左转90度角,两眼向左前方平视,完全显露出人犯的前额、鼻、上唇、下唇和下颔的侧面轮廓。对右耳的特征也要得到清晰地反映。拍照侧面照片与正面照片拍照的方法相同。
二、尸体辨认照相
对于无名尸体,必须拍照尸体外貌照片,以作为辩认和证实死者身份的凭证。 尸体辨认照相规则和拍照方法均与人犯辨认照相相同。 但例外的是,由于无名尸体一般发现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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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较晚,人体外貌受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改变,有时遭到严重损坏和高度腐败。 所有这些,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在拍照之前可以允许进行整容。 如清除血污、泥垢,缝合伤口,整理衣着,理发,对于脱水的眼内外角填充适度的填料等。拍照正面照片时,可采用俯瞰方法垂直拍照。 拍照右侧面照片时,可将尸体的头部左侧适当地垫高,达到近似坐立姿势即可。此外,对无名尸体的其他物证(衣、帽、鞋、袜以及内衣、内裤以及尸体肉体上的特别特征等)
,都要拍照成物证辨认照片,以提供辨认尸体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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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痕迹勘验
第一节 痕迹勘验的对象和任务
一、痕迹勘验的对象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痕迹乃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及其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的一切变化的总称。 对痕迹的研究,在不少科学领域内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考古学、古生物学、地质学、人类学等科学部门,之所以能科学地揭示和认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某些事实及其发生、演变的过程和原因,其主要的依据,就是过去事物所遗留的某种痕迹。刑事侦查学中痕迹这一概念有其独特的含义,通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论,凡由于犯罪行为或与犯罪有关的活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化,统称为犯罪痕迹。 例如,犯罪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手印、脚印、牙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反映造型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种种形象痕迹;犯罪人分割整体物时形成的各种断离痕迹;犯罪人书写的文书;杀人现场上的血迹、尸体状态;乃至由于犯罪而遗留的各种物质微粒、特殊气味,等等,都可称之为痕迹。 就狭义而言,痕迹仅指上述犯罪痕迹中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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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态的痕迹,其勘验方法不尽相同。 本章所说的痕迹勘验仅指刑事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痕迹”一词仅指狭义而言。 痕迹勘验特指运用专门技术方法,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和物留下或造成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的勘验、检查。 换言之,痕迹勘验的对象是由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构成的。
二、痕迹勘验的任务
痕迹勘验作为一项专门技术,多运用于犯罪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刑事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有关事主的同意后,也可以将痕迹的承受体(即痕迹载体)带回实验室勘验、检查。痕迹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与案件无关的痕迹不能擅自进行勘验;研究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产生、发展的过程,分析痕迹与犯罪的具体联系(即痕迹是否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遗留或造成的,以及是犯罪人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怎样遗留或造成的)
;分析判断遗留痕迹的犯罪人或犯罪使用物的情况,如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等特点及犯罪使用物(包括破坏工具、凶器、交通工具等)的种类、性能等。在侦查犯罪中,痕迹勘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侦查犯罪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可以为分析案件情况,确定侦查范围,查缉犯罪人提供重要的依据,也是进行痕迹鉴定的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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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勘验通常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是现场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勘验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节 形象痕迹的形成及分类
形象痕迹是痕迹勘验的主要对象。 形象痕迹勘验不仅能为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依据,而且还能为分析犯罪人的个体特点及认定造型体的种类,乃至对造型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