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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年人”的精神生命已经死亡。
赋予我们精神生命的那块思想文化土壤,是意识形态政治文化。给予最善意的估价,只有十七年积累,太贫乏,太浅薄。尽管我们当时读了一点德国哲学、俄罗斯文学,能起的作用毕竟有限。更何况德国哲学、俄罗斯文学与十七年政治文化在某一个方面是同属一脉,后者是前者的遥远后裔。因此,这一代人精神短命的内在原因,还在于当年我们吞咽的精神面包既有营养也有毒素,我们只坚持其营养一面,拒绝反刍其有害的一面。
对这一代精神生命的否定,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向下突破,返归世俗的沼泽地里打滚,这一代人中已有不少人这样做了。还有一种是向上突破,脱胎换骨,更换精神血型,走出另一种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到目前为止,我只在一个人的作品里看到有后一希望,那就是张承志。他欲以笔为旗,只身面对当今虚无主义思潮的十面埋伏。这样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同时亦担心他拒绝掏洗昔日的精神资源,恐难有效抗拒虚无主义?如果笔管里流动的是“六八年人”的旧式理想,那么下一代自然会问,这样以笔为旗,“红旗到底能打多久?”
我敬重他的孤胆英雄气,以目相送,看着他在荒芜英雄路上
逐渐远去。
正在消逝的一九六八年思想群落,后来据我了解,当年在北京有过更为自觉的思考。在内地其他省会级城市,也有过零零散散的村落。于此相应,一九六八年的大陆,还出现过一些半地下的文学群落,如以食指为代表以北岛、芒克等人为主将的白洋淀村落。他们都是这一代精神生命的“根”,至少是“根”之一,比来自西方的“符号根”更有泥土气息。文学群落比思想群落幸运,从白洋淀村落到朦胧诗,从朦胧诗到崛起的诗群,再到今日之先锋作家,这条线索始终未断,而且顽强发展,结成了正果。这些年来,一部分文学史家正在紧紧追踪这一线索,一些冠之以“文革时期的地下文学”的出版物正在公开发行;大学课堂已经开始讲授有关这一现象的文学史篇章;不定哪一年,不定哪个文学博士会以此课题很严肃地拿到一个很滑稽的博士学位,那时食指和他的伙伴们肯定还活着,读到这一新闻,一定会觉得啼笑皆非。相形之下,一九六八年民间思想界的“食指群”,则令人感慨。也许是“思想食指”比“文学食指”所需要的外界环境更为宽松?也许是“思想食指”必须先指向自己,对其内部精神生命的掏洗要求特别苛刻?总之,不知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许是所有的环节都出了问题,一群“思想食指”刚刚拱出大地,一阵暴风雨袭来,很快就夭折了。他们没有结成正果,至今还处在失踪状态……
我含恨怀念我们的“食指群”。恨意难消,却还是想追赠他们一个集体知识分子的职称。不管当年是高中生,还是初中生,也不管现在是局长,还是股票炒手,那种业余状态下的精神生活,相比新科举制下现在那些功名在身吞吞吐吐的青年教授,他们不是知识分子,却又比知识分子更像知识分子。只是这一类知识分子如其他类型其他辈份的多数知识分子一样,在精神生命上,也是短命的一代。大多数人未老先衰,提前进入暮年状态。就外部环境之恶劣,人们应该原谅,说一声:“可惜”;就内心状态之残破,后人再厚道,至少也能说一声:“可悲”。有人说,历史的苦难总是能换来历史的巨大进步作为补偿。我现在越来越没有底气说这句话。更多的可能是,历史苦难积累起来的思想史资源,在起飞之前就已经坠落,进入了一种令人难堪的流产状态。
一部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思想史,很可能是一部习惯性流产史。罗曼·罗兰说,三十岁——有人才开始,有人已经死了,大概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中国过剩的是人口资源,缺乏的是思想资源,故而是代有新人。然而,在代与代之间,你却难以看到一条代代相连的思想史连线,一环一环向上螺旋发展。你能看到的是思想史资源的一次次浪费,一次次掉头下行,宣告失败。俱往矣。数风流人物,不看今朝!
与历史学其它部类一样,思想史从来是也只能是文字记载的历史。它历来势利,只认变成铅字的文字。它又聋又瞎,听不见也看不见旷野里的呼唤。所谓思想史的长河,只不过是一条狭长的小溪。在这条小溪的两边,是望不见尽头的无字黑暗。一代思想者失踪,迷失在思想史这一边或者那一边的黑暗里,不会引起思想史长河的一声叹息。它连一个涟漪都不会泛起,不动声色地、熟视无睹地继续向前滑淌。思想史上大规模、小规模、集体性、个人性的失踪事件,几乎每一代都发生过,已经发生过无数次了,以致我时常怀疑我所操持的这一行当,究竟是思想的保存者,还是思想的暗杀者?被它暗杀的思想,也许比被它保存的思想还要多。它整合了多少整数,已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它又暗杀过多少除不尽的“余数”?它既然能暗杀像顾准那样大的“余数”——拆下自己的肋骨当火炬点燃,那就不难暗杀散播在民间村落更为幼小的零散余数。“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这句诗曾壮过多少人读史之后的胆气?然而我怕读也恨读的,就是这一熟句。是无边落木陪衬着不尽长江,还是不尽长江流淌着无边落木?两边来回读,怎么读都令人黯然神伤。还是翻过来读,才像一个暗杀者每天都在逃离作案现场,慌不择路,夜奔前程的连续纪录!
不是别人,正是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
逝者如斯夫?逝者如斯夫……。
歌德诗云:“我曾领略一种高尚的情怀,我至今不能忘却,这是我的烦恼。”是的,这是我的烦恼。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雪窦寺下山后为回应“知青热”、“老三届热”而作
朱学勤
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
一七八七年美国的几十位先贤聚会费城,坐而论道四十余天,连争带吵为新生的美国妥协出一部流传至今的宪法。它虽然对政府权力作了框架,但对百姓的权利却未加说明。于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Madison)起草了一部《权利法案》交由国会通过,成为宪法的十项修正案。此案的第一条就是民众“有言论自由”,百姓们的畅所欲言遂有了护身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宪法解释的变化,言论的自由被最高法院逐渐理解为表达的自由(free expression)。据此,有些好事者不满足于畅所欲言,更想利用“表达的自由”来为所欲为,这就有了著名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S。Johnson)。
一九八四年美国共和党大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人则在会场外示威,其中一位约翰逊先生焚烧美国国旗以泄愤,并兴高采烈地围着燃烧的国旗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德州当局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约翰逊。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五年以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
这一判决不仅使约翰逊无罪开释,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国四十八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
那些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受到损伤。当时民意调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当年十月,国会通过了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为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当天(十月三十日),一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埃里奇兰等人”一案中,尽管有群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在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宣布一九八九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姑且称之为护旗派)于是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他们神圣的旗帜。十天后,护旗派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因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而未能通过。参议院的护旗派也以五十八票赞成四十二票反对面临同样的遭遇。但国会外的护旗派不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