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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的详细资产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