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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男人和女人在他们生下的每一个孩子身上的投入是有很大的差异。对于男性,最低的要求就是一次射精,如果他有足够的女性伴侣,一个男人一生中可以有上百个孩子。一个女人只有在她绝经前才能生孩子,而且对所生的每一个孩子都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男性和女性在生育投资上的生理差别也许就造成了在选择配偶时的策略差别。那些认真挑选配偶的女性祖先在生殖方面要成功一些(就是说她们的孩子将能够生存下来,去繁衍自己的孩子),而那些不太仔细挑选配偶的女性祖先就不会这样成功。相反,那些追求和利用每一个性交机会的男性祖先可能在生殖方面更容易成功。如果他们频繁地更换伴侣,他们的后代可能不太容易存活,但是这种质量上的不足可以通过数量上的充足来弥补。因此,现代的妇女——根据进化理论的预测——她们在选择性伴侣时要比男性谨慎得多。她们要求她们的男性伴侣聪明、友善、有社会地位、情绪上稳定,而不太容易接受随便的和没有诚意的性生活。
因此,这一研究结果中在对配偶的承诺方面,男女存在显著性差异,表现为女性得分高于男性,说明女性在挑选丈夫时很仔细,所以对丈夫很满意才会组成婚姻,在婚姻关系中,这种满意感会持续下去。然而,男性在结婚之后,因为一夫一妻制妨碍了他们对其他异性的选择,面对外界的诱惑或者婚姻感情的逐渐淡漠,他们会觉得婚姻是一种束缚和限制。表现在婚姻承诺中,对限制承诺的感觉高于女性。
2 婚姻承诺在文化程度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1)在对配偶的承诺方面,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的婚姻承诺得分显著高于大专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2)在对婚姻的承诺方面,大专文化程度的人的婚姻承诺得分显著高于本科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3)在对限制的感觉方面,大专文化程度的人的婚姻承诺得分显著高于本科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
受教育水平是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收入的增加、良好的沟通技巧以及问题解决的能力相联系的。在我国,受教育程度是直接和工作、收入、社会地位相关的,表现在婚姻上,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的人,他们在选择配偶时条件要优越一些,也就有可能选择到合乎自己标准的配偶。
潘绥铭等的研究表明,文化程度越高的夫妻,互爱得分也就越高,从没有上过学的夫妻得分则要低很多。离婚率也反证了这一点,文化程度越低,离婚率越高。徐安琪的调查显示,离婚夫妇中,初中学历的占38%,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占37%,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91%,而研究生学历的仅为14%。李银河的研究显示,男性的、年轻的、具有大专以上教育程度者有更大的概率回答自己“非常爱配偶”,男性、教育程度和职业层次较高者也更多地肯定“夫妻感情非常好”。本研究的结果和这些结果是一致的。
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在社会上的工作性质、报酬和社会地位显然高于受教育水平低的人。由于拥有较好的社会资源,他们在选择配偶时会注重相互之间的感情,婚前的感情基础好;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也更自觉地获取关于两性交往和婚姻调适的咨询,在婚后的实践中善于调适夫妻关系,缓解冲突;由于受过良好的教育,观念较开化,在发生感情危机时能采取冷静理智的方式,双方协商如何解决问题;他们的夫妻感情一般较好,因此表现出在婚姻中对配偶的承诺水平高。他们的经济状况一般较好,生活质量高,加上生育率低,平时为家务和经济发生冲突的概率也比较小。受教育程度高者性知识知晓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婚姻认同性,他们更注重的是婚姻的质量,注重自我意识,凑合意识淡化。他们真正出于自我的需要而对婚姻承诺,不太会因为经济、社会压力等限制性因素而承诺。
在对婚姻的承诺方面和对限制的感觉方面,大专文化程度的人的婚姻承诺得分显著高于本科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如前面的分析,受教育程度越高者越注重自己的感受,会将自己对配偶的感情放在首要位置;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不太会考虑婚姻承诺这种精神上的需求,只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人,会注重伦理道德规范的影响,同时会受许多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保持婚姻。
3 婚姻承诺在家庭月收入水平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表现在对配偶的承诺上,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与家庭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人之间存在差异,后者的承诺得分显著高于前者。
在我国,家庭月收入在2000—5000元之间的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薪阶层”。这个阶层的人虽然收入不高,但是生活过得惬意、甜蜜,没有太大的压力,也没有过高的追求,是生活很现实的一个群体。由于有固定的收入,他们不必为经济发愁,钱虽然不多,但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在这种中国式的比较中,他们很满足,所以夫妻的婚姻生活很平稳。而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就是俗话所说的“贫贱夫妻百事哀”,经济的拮据和生活的压力,给他们的婚姻生活带来烦恼。同时这个收入水平也代表他们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会为了经济而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不难想象他们对配偶的感情会比较低。在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是无法顾及其他的事情的,尤其是风花雪月的爱情。
4 婚姻承诺在年龄、结婚年限、子女等因素方面没有差异
格莱恩发现,就年龄而言,有些人认为年纪较轻的夫妻较重视彼此的感受看法,相对婚姻的满意度较高,而年纪较长的夫妻,因为忙于工作,及养育子女而无暇顾及婚姻的经营,婚姻满意度因而滑落。
斯文森的研究发现,个人对于配偶的承诺随着结婚时间增加而增长的人,夫妻之间婚姻问题会较少,爱的表达较多。妻子在婚后五年,其承诺程度会呈直线下降,而丈夫还是维持与先前一致的。
丈夫坚定的承诺是来自小孩,也就是说,和妻子相比,小孩是丈夫在婚姻关系中最无法切割的连结关系。所以,对丈夫而言,孩子是预防离婚的重要因素。
徐安琪的研究结果显示:(1)家务分工的公平感与婚姻关系评价具有最强的正相关。这表明日常的劳务合作和互惠对婚姻感受的重要影响。(2)结婚年限对婚姻关系评价具有较强的负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易暴露双方的缺陷,增加当事人的挫折感。同时,老年人较倾向于白头偕老,易忍受不如意的婚姻关系,即使双方感情不和也宁可凑合,所以许多老年人对夫妻关系更多不满、性生活质量更差,却较少吵架也较少有离婚意向。(3)收入较高者婚姻满意度相对较高也表明,在物质生活满足后往往更多地追求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生活质量的提高将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4)丈夫的家庭责任心较强、冲突时更能忍让、妥协的当事人,其婚姻感觉也更好。
有人总结说:20岁的时候我们拒绝婚姻,30岁的时候我们向往婚姻,40岁的时候我们厌倦婚姻,50岁的时候我们宽容婚姻,60岁的时候我们享受婚姻,其实,婚姻一直没有变过,改变的只是我们。
婚姻专家们认为:人们对于婚姻的满意度随结婚年头的增长变化呈现出“U”字形状,即在新婚后不久和年老时期是夫妇双方对婚姻最满意的阶段,有了孩子后婚姻满意度会明显下降。城市婚姻“危机期”在婚后3—13年,即子女为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在结婚20—25年时对婚姻的满意度会最低,以后有所上升。
我在研究中没有发现年龄、结婚年限、子女等因素对承诺有影响。我认为原因有两方面:第一,以我们在前面对婚姻承诺的讨论来看,婚姻承诺有个人承诺、道义承诺、限制承诺三个方面,这三个承诺发挥作用的时间和阶段是不同步的。道义承诺贯穿于婚姻的始终,它是一种较高级的承诺;在婚姻的开始阶段,由于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个人承诺会占主导地位;当个人承诺开始下降时,限制承诺会成为个体承诺的主要方面。这三者交替出现的益处是夫妻双方不会因为置一时之气而离婚,婚姻承诺始终在婚姻生活中发挥作用。第二,婚姻承诺的结果只有两种:继续保持婚姻或者离婚。如果没有承诺,那么早就离婚了,所以还会保持婚姻的人都是具有一定婚姻承诺的夫妻,他们的承诺水平没有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