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博览群书2004年第05期-第2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败和士俗流晶的分化,是刁讼泛滥的肥沃土壤;民间角斗门阀、逞气好胜的陋习,也是讼狱普遍滋生的社会心理认同;而民众敢于公开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常常被诬为刁民健讼,则是封建专制压迫群言的一贯伎俩。(同前)推行法治,倡导法治精神,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是预防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法律文化,尤其应体现法治对公民的人文关怀。其核心,体现在判词上,就是人情人理、平等和公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这一点特别敏感和重要。
  宋代有“清介自守”之誉的黄震(字东发),曾在抚州等地为官。他在《词诉总说》中说:“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但世俗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抚州礼仪之乡,何有于讼,近亦间负珥笔之谤,识者固羞之,况当饥歉之余,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将息为上,又岂人户争讼之时。惟是当职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责,恐或者未能忘讼,勉为依例门放,以通民情。”(《黄氏日抄》卷七《词诉约束》之一,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可见,通民情,从实际出发,执法过程中注意实施人文关怀也是中国古来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
  出于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量与选择,适当地采取劝解、调节手段使之“和息讼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如清代黄六鸿在《劝民息讼》中所说,“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以情”,除所谓“私了”之外,并非一概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反而也是法律文化的一种人文关怀体现。同“讼争”一样,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严明。同时,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可预防、减少社会犯罪。基于此,清代吴宏《纸上经纶·词讼条约》提出的“凡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词诳告”,不无道理。且再看有清一代著名怪才郑板桥出任山东潍县(今潍坊市)知县七年里的部分判词片段:
  (1)据称王小胖外出五年不归,究在何处?作何生理?有无音讯?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着王振先同原媒据实复夺。
  (2)妇必恋夫,尔子相待果好,焉肯私自归家?应着尔子以礼去唤,不必控。
  (3)同堂兄弟视为仇雠,无怪乎于茂勉之不理于尔也。仍自央人理说。
  (4)孀居寡妇,应善尾抚恤,何得纵子逼嫁?姑从宽准息,再犯倍处。
  (5)尔有粮银四两七钱,非贫士。可知束惰应听学生按季自送,何得借完粮名色横索?不准。
  (6)查阅合同有不许栋与族人伤折一枝,则尔未便砍卖。尔果贫穷,应自央该族人量为周给。思人犹爱其树,况先陇之松楸乎。
  (7)本县不忍尔等同室操戈,批令族长支众理处。仍抗违不理,可恶已及,准拘究。
  其中,(1),强调了“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2),面对公婆诉讼儿媳离家不归,主张应“以礼去唤”而非由官判归来,在于可以保持亲情;(3),强调了应关照和维护兄弟亲情;其(4),姑且“从宽准息”的目的,在于既保护了弱者的利益,又给家庭重修旧好留有余地;(5),依情理痛斥欲赖儿童学费的家长,要其自省;(6),讲了贫穷亦应取财有道的道理;(7),由于不忍坐视讼者“同室操戈”,劝之自行调停息讼重修旧好,但若“仍抗违不理”,则将视为“可恶已及,准拘究”。凡此,用意皆在于执法之际施以“道德教化”,力求尽可能地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足见其用心良苦。
  在有些案例的判决过程中,最后的判词或许完全符合司法文书的规范。但是,完全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似的判词,往往缺乏力透纸背的法律文化所应有的人文关怀。法律文化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而外的道德教化这种文化功能。且以判牍为例。判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高质量的判词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可谓一种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
  一种例行的司法文书,真的会有什么道德教化的文化功能吗?且看最近的一份案例报道。据报道,不久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进行重大改革,出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以强化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为重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具体体现诉讼的全过程。裁判文书除要求写清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和主审人、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等基本要素外,还要写明起诉(上诉)与立案(移送)时间、开庭时间、转换程序情况、发回重审、追加及变更当事人情况、反诉以及变更诉讼请求、延长审限、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交换等审判过程的基本情况,让当事人对审判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突出依法论理。对案件适用法律,要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从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理由;当事人对争论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何种责任;对争论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等方面,紧紧围绕争论焦点,逐一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要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由此,2002年8月3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出现了首例“判后语”,而且是一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后语”。据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惠丽在审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有感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他们同居期间所生孩子而写的。当事人郝某和许某因不到法定婚龄,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当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在法庭相见时,却又都不想抚
                             养年仅5岁的儿子。父母的无情使王惠丽法官感触颇深。在综合各种因素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后,她又在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下了语重心长的“判后语”,希望通过“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劝喻,使他们能尽父母之责。这个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道:“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无论有何困难,都应该将他抚养成人……”。报道说,这“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的触动确实很大。原来不准备抚养孩子的女方当事人看到民事判决书上的“判后语”后痛哭流涕,表示自己一定要尽力照顾好孩子。而作为父亲的郝某看了“判后语”后也惭愧地说,自己不想要孩子的想法确实不对;虽然孩子判给了女方,但今后自己也要从多方面去关心孩子,真正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浓厚人情味的“判后语”,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全新办案方式。今年5月开始在我市法院系统实行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规定,在有条件和必要时,法官可视情况在裁判文书后附设法官判后语,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沈阳日报》2002年9月2日,李全毅文)
  再如,也是一桩离婚案。三十五岁的天津市民孟某与陆某,结婚十年之后夫妻感情陷入了危机。2003年3月,丈夫陆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孟某表示同意。可是二人也是在财产分割和孩子归属争执不下。一审法院判决八岁的儿子小凡随父亲生活。孟卓不服,提出上诉到中院。中院的王法官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深入细致地全面调查了解,看出双方都是真心爱这个孩子。在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这位法官认为,从孩子成长的角度看,由母亲抚育会更有利。孩子也道出心里话:“我愿意跟妈妈。”法院最终将小凡判由孟某抚养。于是,王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又一段“法外”的文字——判后语:“夫妻自相识、相知到相恋、结婚,均曾为此付出过真情;夫妻一场乃人生机缘,婚姻不复情义应驻;爱情不再,恩情仍存;不做夫妻,尚可为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