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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借款费用指南-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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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具体来说,不论是一次性支付的辅助费用,如发行债券手续费,还是分期支付的辅助费用,如为已借入未划拨款项而按期支付的承诺费,均应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于实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因安排除专门借款外的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例如,安排为生产产品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又如,安排为开发软件借入款项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等,也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五、关于开始资本化
本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所指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具体来说: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支出。如用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等购买工程用材料,用现金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等。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将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与安装,如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或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要的物资等。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因购买工程用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向供货单位购买工程用物资,由此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是不带息债务,就不计入资产支出,因为在该债务偿付前不需承担利息,企业不会因这部分未偿付债务承担借款费用,亦即没有任何借款费用是应当归属于这部分未偿付债务的。直到企业偿付债务实际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作为资产的支出。而对于带息债务来说,情况就不同了,由于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承担利息,与企业用银行借款支付资产支出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用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例如,企业于2000年3月1日采用带息应付票据方式购买了10万元的工程用材料,票据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付息。3月31日编制当月会计报表时,应付票据尚未偿付,则该笔应付票据本金10万元应作为当月资产支出。如果这10万元是不带息的应付票据或应付账款,则3月31日编制当月会计报表并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不将其作为资产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则企业向受托单位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或第一笔进度款时,即认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或汇兑差额。例如,企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在债券本身可能还没有开始计息时,就为发行债券向承销机构支付了一笔承销费,即发生了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此时,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本准则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活动。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建造等。但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状态而进行建造活动的情况。如只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未发生有关房屋建造活动就不包括在内。
    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就不能开始资本化。例如,企业为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已经划入企业账户,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也已经开始,但由于为建造该项资产所购买的工程物资款项均未支付,而且这些应付款项都是不带息债务,另外,也没有发生其他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支出,因而已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尽管是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也不能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因为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一个条件。又如,企业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也已经开始,但为建造该项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还没有到位,因此没有发生相应的借款费用,此时,也不能开始资本化,因为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二个条件。再比如,企业为了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工程所需物资,发生了资产支出,为购建该项固定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也已经开始计息,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此时,已经符合了开始资本化的第一、二个条件,但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还没有开始,即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还没有开始,不符合开始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开始资本化。
    需要注意的是,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一次性支付的辅助费用,一般不考虑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初始借款手续费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资本化。
六、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企业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包括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一)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 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 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 × 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上述时间长度一般应以天数计算,有时考虑到资产支出发生笔数较多,而且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计算,具体可根据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期和发生的资产支出笔数的多寡和均衡情况而定。
    (1)如果企业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应当以该月中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每月资产支出的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当月资产支出的算术平均数之和作为当月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即: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
    上述公式中的“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
    (2)如果企业按季、半年或年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以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该季(半年或年)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季(半年或年)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资产支出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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