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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政院院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下册,第630 页。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可见,成立资政院的真实目的并不在于“预立上下议院基础”,而在于扩大财政收入,弥补亏空,疏通上下舆论,制止抗粮抗捐风潮,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在院的组成上,除议员外,设正副总裁、秘书长、秘书官,内置秘书厅,厅下设机要、议事、速记、庶务四科及附设图书馆。但《院章》规定,总裁“以王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以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由皇帝特旨简充;秘书长由正副总裁“遴保相当人员,请旨简放”;秘书官由正副总裁“遴员奏补”,分管各科事务。在议员产生上,《院章》规定,分为“钦选”和“民选”两种,各100名。“钦选”100 名中,宗室王公世爵为16 名,满汉世爵为12 名,外藩王公世爵为14 名,宗室觉罗为6 名,各部院衙门官为32 名,硕学通儒为10名,纳税多额者为10 名。“民选”10O 名中,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中按10∶1比例互选产生,经督抚核准后,方能有效。在职权上,《院章》规定,主要讨论奉旨特交事件,国家岁出岁入预算事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律及嗣后修改(宪法不在此限)事件,人民陈请(但必须瓞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事件。在行政关系上,行政部门不对资政院负责,资政院对行政长官的质问须经正副总裁同意才能行使。行政部门若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资政院亦无直接纠弹或更有效的加以阻止,只能请旨裁夺。在立法上,资政院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等。
从上述规定看,资政院还不是正式的议院,只是作为议院成立前的雏形。这个雏形名义上是清廷的“舆论”、“民意”机构,实际上是皇族统治者玩弄立宪的装饰品。但它的成立,毕竟扩大了立宪派和要求实施宪政的人们的活动地盘。
3。国会请愿活动。
各省立宪派在清廷预备立宪期间先后多次发动速开国会请愿活动,以促成宪政的实现。随着各省咨议局的成立,他们利用咨议局这个合法机构的名义,首先由江苏咨议局议长张謇带头联合13 省咨议局议员组成“国会请愿联合会”,又同各省政团、商会、海外华侨代表组织“国会请愿代表团”,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年五月(1910 年1 月、6 月)两次向清廷请愿,并以孙洪伊为代表向都察院递交请愿书,要求“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颁布议院法及选举法,以期一年内召集国会”①。清廷以“财政困难,灾情遍地”为由加以拒绝。宣统二年九月(1910 年10 月),资政院在京开幕。他们又上书资政院,提议设立责任内阁,召开国会,同时呼吁各省当政大员给予支持。为了壮大声势,又在许多城市发起请愿运动。各省督抚鉴于实权逐渐削弱,且召开国会呼声愈来愈高,由云贵总督李经羲串通程德全、锡良等人,取得18 省督抚的同意,也联电清廷,主张召开国会,速组责任内阁。资政院在立宪党人的活动和哀求下,先后通过“请开国会案”和“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请求清廷在宣统三年(1911)召开国会。清廷慑于各地请愿和资政院以及地方督抚的压力,被迫于十月三日(11 月14 日)宣布将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并声称:“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草,又由王室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衷所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乃不能再议更。”同时下令:“现经降旨以宣统五年(1913)为开设议院之期,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① 《东方杂志》第7 年第1 号《文件一》,第15—17 页。
及各省督抚剀切晓谕,令其即日散归,各安职业,静候朝廷详定一切,次弟施行”①。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维持封建统治秩序。
对清廷宣布缩短预备期限,立宪派以为立宪有了指望,纷纷返回本省,但湖北的汤化龙、湖南的谭延辏А⑺拇ǖ钠训羁〉热醇岢旨纯岬闹髡牛⑹酝荚诰┰俅谓星朐浮6∫灿行矶啻淼酱锉本G逋⒚罱〈硌航饣卦纸酝荚俅吻朐傅奶旖蜓Ы缜朐竿净峄岢の率懒亍胺⑹陆坏胤焦傺霞庸苁薄V链耍崆朐富疃料氯ァ�
4。《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清廷发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谕旨后,宣统三年四月(1911 年5 月)首先公布《新内阁官制》。按照新官制组成的内阁,是以皇族为主导地位的内阁,人们称之为“皇族内阁”。
“皇族内阁”的成立,表明清廷无意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而暴露了皇族集权的用心,引起立宪派的强烈不满。但他们还没有绝望,又以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名义上书力争,说:“以皇族组织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请另简大员,组织内阁”①。但得到回答是:“黜陟百司,系皇上大权,议员不得妄加干涉。”②立宪派纷纷感到失望,一部分人开始转向革命阵营。
辛亥革命爆发,以摄政王载沣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慌了手脚,赶忙下“罪己诏”,取消现行内阁章程,改组内阁,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按其内容来说,比《宪法大纲》有很大变化。(1)对皇帝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其中虽仍称“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对实际权力作了种种限制,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而宪法则由资政院制定;“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等。从而限制了皇帝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使皇帝权力较《宪法大纲》大为缩小。(2)大大提高了未来国会的权力。《十九信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同时规定国会有监督行政权,“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如果“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国会有权决定国家预决算和皇室经费制定及增减,并规定国会对国家军事和外交活动有参与权;对陆海军调动“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对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①。根据这些规定,国会权力大为扩大,皇帝权力大为缩小。《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第一,两者所处情况不同。《宪法大纲》草于君权未衰、民权未张之日,而《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横溢之秋。前者充分体现君主至上,后者贬抑君权,伸张民权。第二,两者实行的政体不同。《宪法大纲》采取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模式,君主在立法和行政上拥有极大的权力,而《十九信条》则采取① 《宣统政纪》卷45。
① 《咨议局联合会第二次呈请代奏皇族不宜总理内阁折》,《时报》宣统三年六月初三日。② 《宣统政纪》卷36。
① 《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00,《宪政》八。
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第三,两者所起作用不同。《宪法大纲》仅作为将来制宪的原则,其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制定时也未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十九信条》则不然,它是在国会未开前,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然后由皇帝公布,具有一种法律效力,可以说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但在人民权利上,《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一样只字未提,这就清楚地反映出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十九信条》的颁布,是清末阶级斗争激化的产物。它充分证明“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②,能够夺得和平请愿所得不到的东西,能够迫使敌人作出让步。清廷正是慑于武昌起义后迅速汇合的革命洪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