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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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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挛穹奔颍稚�2 至4 科,分管各项具体事务。县行政公署职权大体与道相似,只是主管范围限于县行政区域。
  4。基层政权。
  北洋政府成立后的基层政权,是指县以下的基层政权组织。这种组织,在1919 年五四运动前,大致是:在北方沿袭清末的城、镇、乡制,在南方是自定的市、乡制。南北两制大同小异,只是城、镇改为市,即城和镇的合称。城、镇、乡都是县下的一级,其区别主要是:城是指府、州、厅、县所在地的城厢(废府、州、厅后,指县所在地),镇是指县城以外人口聚集的市镇,乡是指区域在五万人以上或不满五万人自然形成区域中的市镇、村庄、屯集等地区。
  城、镇、乡的政权机关,城、镇为镇公所,乡为乡公所。城、镇公所置镇董1 人,管理本镇行政;乡公所置乡董1 人,管理本乡行政。一般城、镇和乡,还设有镇佐、乡佐协助镇董、乡董工作。
  以上是北洋政府地方行政系统和政权体制,按照这种系统和体制对人民进行统治。
  (三)地方军政机关北洋政府是军阀统治的政府,各派军阀在帝国主义支持下,为了争夺地盘,内战连绵不断。虽有袁世凯表面的统一,然而这种“统一”,到袁死后变成公开的分裂。各派军阀无论在袁世凯统治时或死后,他们通过地方军政机关控制地方大权,维护自己的统治。北洋政府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和维护本身的统治,有时建立这样或那样的机构,笼络地方军阀。因而地方军政机关十分紊乱,变动也很频繁,大致有下列机关。
  1。省军政机关。
  1911 年的辛亥革命中,起义各省在废除总督、巡抚制度的同时,建立了都督府,设置都督,管理军政和民政;其他省区仍然保持清朝地方制度。袁世凯在北京建立北洋政府后,1913 年1 月8 日颁布《现行都督府组织令》,各省军政机关名称才基本划一起来。
  孙中山领导“二次革命”失败后,北洋军阀势力得到了发展,袁世凯统治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各省军阀割据也在酝酿。袁世凯担心这些军阀势力成为他专制独裁的新障碍,因而制定废督裁军计划,企图缩小行政区域,便于对地方军阀进行控制。这一计划遭到各地军阀强烈反对,于是改为先废督后改道的计划。1914 年6 月30 日宣布废除都督府,7 月18 日公布《将军行署编制令》,实行将军制,置将军府于京师,都督改为将军,都督府改为将军行署。但是,这一计划还未完全实施,袁世凯统治就宣告结束了。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总统,段祺瑞掌握实权,1916 年7 月6 日命令撤销将军府,改将军行署为督军公署,将军为督军,一直到1923 年以后才有所变化。
  省军政机关及其首脑名称,虽然不断改变,但它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封建军阀镇压人民的军事机构。
  省军政机关的体制,无论是都督府、将军行署、督军公署,大体上都相同,除军政首脑外,主要成员有副官长、参谋长、参谋、副官、书记官或书记等。内部组织有军务、军需、军医、军法四课。但是,并不是所有省都单独设置军政机关,未设置的省份则在省行政机关内设军务厅,并以行政首脑兼管军事。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军政首脑按规定只限于管理所辖省区的陆军,而实际上,一省的行政、司法及中央直辖的铁路、税收、钱粮等无不被他们把持和支配,他们甚至单独或联合反抗中央,成为一省的霸主。
  2。地区性军政机关。
  袁世凯在北京建立北洋政府后,为了笼络军阀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按其军阀势力的消长,建立地区性军政机关。
  地区性军政机关,就其名称有巡阅使署和经略使署,军政首脑为巡阅使和经略使。它们所辖范围,有两省、三省、四省和无省区的。如川粤湘赣经略使署、直鲁豫巡阅使署、蒙疆经略使署、两湖巡阅使署、长江巡阅使署等。巡阅使署和经略使署组织体制,大体相同,一般设有参谋长及秘书、参谋、副官、政务、军务、军需、军医、军法等8 处。除此而外,直鲁豫巡阅使署还设有顾问、咨议及宪兵司令1 人,宪兵100 人。有些巡阅使,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还设有派出机构。如直鲁豫巡阅使署在北京设有驻京侦缉处,就是一例。
  上述巡阅使署和经略使署并不是都能够控制它所辖区域和范围,主要看掌握这一机关军阀势力大小而定。如长江巡阅使因牵涉到各省军阀系统不同,始终是有名无实的空头衔;直鲁豫巡阅使曹锟不仅控制所辖区域,而且把势力伸展到江苏、湖北、陕西、江西乃至四川、福建等省。
  同时,北洋政府为了调和地方军阀之间以及和中央之间的矛盾,有些地区还设副使署和副使。副使一般由省军政首脑兼任。
  这些使署和副使署,按规定是管辖地区军政的机构,统辖区域内陆军,会同区内各省军政首脑,筹办处理区内军事事务。其实不然,凡是在那些军阀势力所能达到的地区,无论军政和民政,都在他们控制之下。因此,这些军阀便成为那一地区的太上皇。
  3。临时性军政机关。
  临时性军政机关,一般指护军使署和镇守使署。这种不同名称的使署,不是北洋政府统治地区所有省份都有,即使设立也不是长期存在,而是随设随撤。
  在两种不同使署中,护军使署的职权和所辖区域,按照1913 年12 月19日颁布的《护军使暂行条例》规定,分为没有省军政机关省区和设有省军政机关省区两种。前者实际上成为该省最高军政机关,其职权、地位、组织与其他省军政机关相同;后者所辖范围和职权只限于该省一定的区域,其编制和员额较小。如1914 年5 月28 日陆军部呈准护军使署只设军务、军需两课及军医、军法官各1 人。护军使署的首脑为护军使,个别地区也有设副使的。镇守使的设立,是北洋政府统治者为了笼络地方有实力的军阀,以及镇压边区和城市人民。因此,设立镇守使署的地区,大都在边疆和重要城市。如川边镇守使署、上海镇守使署等。其首脑通称镇守使、副使,但副使的设立,主要根据情况而定。
  镇守使署组织体制,按照1913 年9 月5 日公布的《镇守使署条例》规定,一般设参谋长、副官长、参谋、副官及军需、军医、军法等官与书记。除此而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镇守使署,它的职权和组织均不同于一般。如晋西镇守使署不仅管理军政,而且还兼办屯垦、禁烟等行政,所辖区域又系蒙汉杂处,因而它的组织,除一般使署设置外,还增设秘书,并分置两科。上述两种不同的使署,虽是一种临时性军政机关。但掌握这两种使署的军阀,通常都由所在地握有兵权的陆军师长、旅长兼任。他们利用这种机构不仅可以称霸一方,号令一切,鱼肉人民,甚至可以单独或联合起来干预中央政府的活动。所以,这类机关在北洋政府地方军政机关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
  综上所述,北洋政府地方军政机关呈现下列几个特点:第一,制度极其复杂和混乱,机构权力也很大;第二,军政和民政机关名义上是并立,实际上民政机关往往受军政机关的支配,处于附庸地位;第三,军政机关和经制武装本非一致,却是混为一体,往往由武装部队长官充任;第四,地方军政机关实质上就是地方军阀割据的政权机关,不但可以任意对抗中央,而且可以随时宣布脱离中央,“独立自主”;第五,军阀势力发展之后,向外扩张,成为超出自身范围的超级机关;第六,争夺地盘割据形势出现后,在其军阀本身势力范围内,又会出现下一层的割据等。这类军政机关的出现,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社会的特有现象。
  (四)特别行政区机关1913 年1 月,北洋政府正式确定在全国实行省、道、县三级政权的同时,11 月又确定在一些地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一些边疆和京师地区。当时增设的特别行政区有: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和京兆地方,其余如蒙古、西藏等地区,仍然保持清朝旧制。增设的特别行政区,其地位、性质与省相似或相同。
  1。京兆特别行政区政府。
  1913 年1 月8 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1914 年5 月,袁世凯政府内务部呈准将较远的四县划归直隶省管辖,确定顺天府所属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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