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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①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60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797 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17 页。
征一次“重税”,即每箱60 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一是完纳正税30 两后,另征子口税15 两,“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②。赫德这一主张,为后来协定鸦片税厘埋下了伏笔,它在维护鸦片贸易合法化方面,显然比《天津条约》更进了一步。奕䜣认为赫德所言“有理”。此后各省所征鸦片税厘减轻了。如同治七年(1868),鸦片除每百斤税银30 两外,另征收“本口税捐”,各口平均约为36 两③。此后,鸦片税厘问题仍成为中外交涉的重要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烟台条约》的续增专条在伦敦签订。在这项专条中规定,凡鸦片运抵中国的任何口岸时,应即由海关封存在一个具有保结的栈房里,从这栈房提货的时候,则须按照每担完纳进口税(即正税)30 两和厘金80 两,此后便可行销全中国,免收任何捐税①。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制止住毒品的猖獗走私。
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
《南京条约》以后,列强在中国五口“贸易通商无阻”,中国开始丧失了沿海贸易主权。《天津条约》又进一步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贸易,不必重复课税。不过直到《天津条约》止,外商所获取的沿海贸易权,仅局限于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贩运洋货。但外商在通商口岸之间贩运中国土货,《天津条约》也“无禁止专条”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根据“没有禁止就被解释作准许”的逻辑,坚持扩大这一权利③。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向清廷提出,应准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土货转口贸易免再征税,并称此“即薄税敛以裕国课之一道”④。奕䜣与赫德讨论这个问题时,原想加重此项税课,以防“华商影射及洋商贪入内地各事”,结果,却接受了赫德“仅加一复进口之子口税”的方案。这就是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的来由,其税率为“值百抽五”的一半,亦称“沿海移出入税”。随后,奕䜣将此方案照会英法公使。咸丰十一年八月四日(1861 年9 月8 日),赫德在总税务司通令中正式将沿岸贸易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首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①。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②。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4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1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42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18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5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0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95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0 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①。
由于获准免税权利,上述商品趁机大量输进中国。而同样性质的货品,如衣物、米粉、蜜饯、纸、墨、金银器、酒药、烟丝、烟叶、毛毯等,在出口货税则表中却列入应税品内。
光绪七年(1881)《中德修改条约》还规定了德国在中国设立的船厂为修理而非为建造船舶所用材料的豁免关税问题,这种免税是“非常宽大的”②。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条约》为保证列强索取巨额赔款,才基本裁减上述免税。条约规定:“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③但此后洋米、洋面继续免税进口,对中国农业和面粉工业的发展依然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还有陆路关税的减征规定。陆路关税的减征,是从中俄贸易开始的。同治元年(1862)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俄商运货至张家口或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如由天津水路赴南北各口,则应按照各国税则,在津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光绪七年(1881)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又作了类似规定,并新增俄商“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④。后来法国、英国分别猎取到这种陆路边界通商的减收关税权。光绪十二年(1886)中法《滇粤陆路通商章程》规定洋货进入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纳税,法商从中国内地购买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税。可是这两种减收办法还不能满足法商的欲壑,因而在光绪十三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第三款中,又议定:凡由越南北圻入中国滇、粤通商处所之洋商,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其出口至北圻之中国土货,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英国于光绪二十年(1894)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中,也规定凡货物由英商经由蛮允、盏西西路运入中国者,完税时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经此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
此外,列强还取得某些免纳船钞的特权。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商船进口,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只纳货税,不①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16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87 页。
③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006 页。
④ 同上书,第388 页。
输船钞,以免重征。中法《黄埔条约》更明确规定,法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①。其后,这种特权又进一步得以扩大。
船钞(吨税)及其指定用途鸦片战争前,船钞属于正税之一,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鸦片战争后,船钞改为按吨课税,不分等级。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①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按上述规定,战后船钞大为减少。战前一艘420 吨的船纳船钞842 余两,连同他种名目共纳2600 余两,而战后只须纳210 两;战前一艘900 吨的船纳船钞规费等3000 至6000 两,战后仅纳450 两。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又进一步降低船钞的水准。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船应纳钞课,150 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 钱,150 吨正及150 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为了外国航运的便利,列强还强制中国的船钞,指定用作助航设备之费用。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②咸丰十年(1860)按赫德建议,实际提出十分之一充作助航设备之用;该年船钞的十分之一数额为2。691 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