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居住。如王府不能让给,即要詹事府衙门居住”①。李泰国被解职后,驻京外国公使们认为,“最好还是让总税务司驻扎在沿海”②。同治四年(1865),赫德“刚搬进上海住宅并已把它陈设好”,却意外接获总理衙门迁总司署到北京的命令,这显然是因为赫德深受奕䜣信任的缘故③。此后,总税务司署在赫德、安格联、易纨士任内,都设在北京东交民巷台吉场(又称台基厂)④。
总税务司署,最初隶属于总理衙门,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改隶外务部,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后,则归清廷新设的税务处管辖。早期总司署不设副总税务司。光绪元年(1875),赫德规定:总税务司因病、死亡和其他原因离缺,总税务司将由总理文案税务司和汉文案税务司联合代理。直到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九日(1898 年1 月1 日),海关总司署才设有副总税务司一职。首任副总税务司系赫德内弟裴式楷(Matthew BoydBredon)。
总司署组织机构庞大复杂,主要由下列部门组成:总理文案。该职初设于同治元年(1862),原与稽查帐目合由一人兼任。总司署首任总理文案兼稽查帐目税务司为金登干(J。D。Campbell)。金登干常驻伦敦办事处后,总理文案与稽查帐目遂分为两个部门。同治十二年(1873),裴式楷任首任总理文案税务司。
稽查帐目。该职与总理文案合设于同治元年(1862)。与总理文案分开后,同治十三年(1874)由雷德(F。E。Wright)任首任稽查帐目税务司。赫德规定:该部门税务司总辖海关之会计,并审查各地海关之会计,至少每年到各关巡视一次,副税务司留驻北京总司署负责审查各关报表。
管理汉文。同治五年(1866)设立,专管各关汉文报表与清廷的往来文件。葛德立为首任管理汉文税务司。
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同治六年至十三年(1867—1874),H。C。Batchelor 为中国海关驻伦敦专任代理人。同治十三年(1874),赫德正式在伦敦设立常驻办事处机构,金登干为首任税务司,其担任该职直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去世为止。该部门专司采购灯塔与航标工程所需器材、北洋海军之军舰军械,募借外债,招聘洋员等事。金氏驻伦敦凡三十余年,还常受赫德之命作秘密外交活动,往来欧陆各国。
上海造册处。同治十二年(1873)设立,首任上海造册处税务司为廷得尔(E。C。Taintor)。该部门负责整理各海关汇总来的进出口和转口货物报单,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1,第48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57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51 页。
④ 北京大学历史系编《北京史》认为:1865 年8 月,在北京设立了总税务司署,署址在金鱼胡同。见该书第291 页。
在一定时间内编印成册,名曰贸易报告,包括年报、季报、月报及各种分类统计表,余如通令、通函、密件以及其他公文、规章、报表及调查报告、税则分类等书刊表册。
民国时期,上述机构中文名称有所改变:总理文案改称总务科;管理汉文改称汉文秘书科;稽查帐目改称会计科;造册处改称统计科,等等。此外,总司署还新增几个部门。如:1913 年设立铨叙科,后改称人事科;1929 年设立财务科和审榷科;1931 年设立查缉科,等等。
2。税务司署。
税务司署为各海关税务行政机关,又称征税或税务部门。各关税务行政组织,大致分为总务、秘书、会计、监察、查验五科,就工作性质来说,习惯上称为内班、外班、海班三类,分掌行政、检查、缉私等。税务司实为各地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
内班,也称征税科,专办海关内部事务,处理关税、船钞(吨税)的征收,及统计、报告、会计、庶务等关务。该科设有税务司、署税务司、副税务司、代理税务司、各等帮办、供事等职。
外班,又称稽查科、察验等,专任检查船舶、查验货物等事务,其地位不如内班。该科设有总巡、验货、铃字手等职。
海班,又称巡缉科,专任缉私。设管驾官、管驾副等职。
3。海政局。
海政局,又称“船钞项下”和海务部门。该系统隶属海关总税务司署直辖,由巡工、理船、灯塔、运输四科组成,主要工作为测绘及建立各种助航设备、改置浮桩、号船、塔表及料理灯事。由于海关在沿海沿江进行测绘,中国海防便无秘密可言。从助航设备的业务性质来说,它属交通范围,海关本无权过问。
巡工科,又称巡工总局。下设:(1)总务股,其职务先后设有巡工司(同治九年,1870 年底裁撤)、各口巡工司、巡工司或海务巡工司。(2)江局职员,又称巡工江局,设有巡江工司等职务。(3)营造科,又称营造处或工程局人员,设有总营造司、营造司等职。
理船科,又称理船处,管理船只进出港口事务,其职权分为指泊、巡江、救火三项,负责人称理船厅,后称港务长。
灯塔科,又称灯塔处。设有巡灯司(又称灯塔巡视员)、主事人(又称船主或灯船船长)、值事人等职。
运输科,设有管驾官(又称舰长)、管驾等职。
4。其他。
海关行政系统还包括了同文馆和邮政局两个部门。
同文馆分京都同文馆和粤省同文馆。京都同文馆主持人为总教习和暂署总教习,下设格物、化学、天文、医学、法文、英文、俄文、东(日)文等教习。粤省同文馆设有英文、俄文等教习。
邮政局首脑称总邮政司、邮政局总办、邮政局副总办;各口海关所属邮政局设有邮政司、副邮政司、邮政局司事等职务。
京师同文馆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并入京师大学堂,此后与海关脱离。广东的同文馆后来并入两广游学预备科。至此,海关的“教育”部门才告撤销。海关邮政总局于宣统二年(1910)改归清廷邮传部直辖。
第二节近代关税制度《南京条约》与关税自主权的丧失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海关征收货税与船钞两项正税。清代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船钞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额定正税之外,还有“缴送”、“归公”、“行用”等项附加的征课。正税较轻,但附加征课有时数倍于正额。这种封建性关税,实际上与闭关政策下的限制贸易不能分开,多少束缚了国内商品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西方商人不断向中国当局提出“布价较贱,及税高之货不来,辄图减其额税”一类的要求①,并积极从事走私贸易。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②。这项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加强协定关税权,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③。同年,中法《黄埔条约》亦规定:“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④。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从此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利。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 年10 月8 日)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并附有《海关税则》⑤。这个税则是璞鼎查委派英国怡和洋行职员罗伯聃(R。Thom)拟定的。璞鼎查非常满意,认为这个税则“竟比商人们本身所敢于提出的,还要更加有力一些”⑥。
《海关税则》分为出口和进口两大类,前者包括61 种货物,后者包括48 种货物。为了征收时方便,这些列入税则的商品基本采用从量税率。绝大部分出口货及进口货的税率,都比鸦片战争前大为降低。
例如,出口货中,八角、樟脑、藤黄、大黄、土丝的税率,减了50%左右;三籁、土珠、夏布和冰糖的税率,约减65%;草席、南京棉布(紫花布)和黄白糖的税率,约减75%;土茯苓、铜器和黄姜,约减80%。
所有出口货中,最重要的是茶的税率。鸦片战争前,茶的出口正税为每担1。279 两银子,加上各种附加税,实际征收约6 两银子①。而《海关税则》则定为每担2。5 两银子。
也有少数出口货税率得以提高。例如绸缎的税率增加了差不多50%;银器和金器的税率提高到3 倍以上。
这个税则所载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较以前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