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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蒙达朗贝尔先生之前,沙尔·孔德先生曾经嘲笑那些合乎逻辑的思想一定会从著作家所享有的特权中推论出来的那种偏袒机械发明的论断。孔德先生说,“那个首先想出并实行把一块木头变成一双木屐,或把一张兽皮变成一双凉鞋的念头的人,本来可以因此而获得为人类做鞋的专利权!”在私有制的体系下,无疑是这样的。因为事实上,你们这样地加以挖苦的木屐是制鞋匠的创造、他的天才的作品、他的思想的表现,对他来说,这双木屐是他的一首诗,正像《国王取乐》是维克多·雨果先生的剧本一样。应当公正地对待一切相类的事情。如果你们拒绝给与制鞋匠一张专卖的特许证,你们就等于拒绝把特权给与诗人。
4.使一本书占有重要地位的,是作者和他的作品以外的一件事实。如果没有社会的智慧,没有它的发展以及它与那些作者之间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利害关系上的某种共同性,那些作家的作品就会一钱不值。一本书所以有交换价值,与其说是由于书中所展示出来的才能,还不如说是由于社会条件。
的确,我好像是在抄写我自己的话语似的。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这一论题含有一种对于概括而绝对的思想的特殊措辞,一种反对所有权的最强烈的和最明确的措辞。为什么艺术家能够像技术人员那样找到维持生活的手段呢?因为社会曾使美术像最粗陋的工业那样,成为消费和交换的对象,因而它们是受一切商业上的和政治经济学上的定律支配的。而这些定律的第一条就是职能之间的平衡关系,也就是同事之间的平等关系。
5.沃洛夫斯基先生常常喜欢讽刺那些著作权的请愿者。“有一些著作家,”他说,“渴望得到作者的特权,他们为了这个目的而指出乐剧的威力。他们谈到高乃依①的侄女在一个靠她伯父的作品发财的戏院门口求乞……为了满足著作界的贪婪,就会有必要确立著作权的继承办法,并制订整套例外的法典。”
①比埃尔·高乃依(1606—1684),法国杰出的剧作家,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剧作的创始者,著有悲剧《西得》、《贺拉西》、《庞培之死》等。——译者
我喜欢这种善良的讽刺。但是沃洛夫斯基先生并没有把问题所牵涉到的那些困难发挥无余。首先,国家花钱请来发表讲演的古尚、季佐、维叶门、达米容各位先生和他们的同行将通过书商再获得第二次的报酬,这难道是公平的吗?——我既然有权报告他们的讲演,难道就不应当有把这些讲演印刷出来的权利吗?诺埃尔和夏普沙尔两位先生是大学的监督,他们利用自己的势力把他们从一些著作中选出来的东西卖给那些由他们两位收受薪金而奉命监督其学业的青年,这是不是公平的呢?如果是不公平的,那么就不应该拒绝把著作权给与任何身居公职和领取年俸或干薪的作者吗?
此外,作家的特权是不是应当扩展到那些只想去腐化人心和模糊理解力的反宗教的作品和不道德的作品呢?如果给予这种特权,那就等于是用法律来许可不道德的行径;如果加以拒绝,那就是挑剔作家。在现社会的不完善的状况之下,既然不可能防止一切侵犯道德律的行为,那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审定书籍和道德的颁发许可证的办事处。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的著作界将有四分之三被迫去进行登记;并且,既然此后根据他们自己的供认而被认为是卖淫者,他们将必然是属于公众的。我们把夜度资付给娼妓;我们并不给她特权。
最后,剽窃行为是否应列入伪造行为的一类呢?如果你回答说“是的”,那你就是预先把书上所讨论的一切主题据为己有;如果你说“不”,那你就是把整个的问题交给法官去作出决定。除了秘密翻印的情形之外,法官将怎样从援引、摹仿、抄袭甚或巧合中辨别出伪造来呢?一位学者花两年的时间去计算出一张具有九位或十位小数的对数表。他把它印了出来。两星期之后,他的书就以半价出售;这就无法说明这种结果是由于伪造还是由于竞争。法院能做些什么呢?如果发生疑问,法院是否应当把著作权判给先占人呢?等于是用抽签来解决问题。
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值得多加考虑的,但我们有没有看到,在把一种永久性的特权给与作家和他们的继承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利益给了致命的打击呢?我们打算使书商从属于作家,——这岂不是梦想?书商会联合起来反对著作和著作所有人的。反对著作的办法是拒绝推广它们的销路,用拙劣的摹仿作品来代替它们,用上百种间接的方法来翻印它们;谁也不知道剽窃和巧妙摹仿的手法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还有反对著作所有人。难道我们不知道这样的事实,即十几本的销路能够使一个书商卖出一千,用五百册一版的书籍他能供应一个王国三十年的需要吗?在书商的这种彻底的同盟面前,那些可怜的作家能有什么办法呢?我愿意把他们可能的出路告诉他们。他们会受雇于他们现在视同海盗的那些人;并且为了保证得到利益,他们会变成工资劳动者。这是对于卑鄙的贪婪和不知满足的骄傲的适当酬报①。
①在作家和艺术家之中,所有权的狂热达到了顶点,奇怪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和文人竟以心安理得的态度来关爱这种毁灭性的热情。有一个艺术家出卖一幅画,接着在交货以后借口他在出卖原本时没有出卖他的图案,擅自阻止购买人卖出雕版。在玩赏者和艺术家之间关于事实和法律就发生了争执。教育部大臣维叶门先生在人们向他征求关于这个特殊案件的意见时,认为画家是有理的;不过在契约中本来应当特别保留图案的所有权;所以实际上维叶门先生承认那位艺术家有权出让他的作品同时又有权防止它传布;这样就与法律上的定理相矛盾:一个人不能同时让与和保留。维叶门先生是一个奇特的理论家!一个含糊的原理导致谬误的结论。维叶门先生不是放弃那个原理,而是赶快承认那个结论。在他看来,归谬证法(reductioadabsurdum)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样,他就成为著作权的官方辩护人,确实可以得到一帮游手好闲者的谅解和支持,而这些人则是著作界的耻辱和公共道德的祸患。那么,维叶门先生为什么如此热中于充当著作界的领袖,在参政院中为了著作界的利益扮演特里索旦的角色,并成为一帮自称为文人的败类的助手和同伙呢?这些败类十多年来是费尽心机来破坏公众的精神并通过歪曲思想来腐蚀人心而获得可悲的成就的。
矛盾中的矛盾!“天才是世界上伟大的平等论者,”德·拉马丁先生高呼说,“所以天才应该是一个所有人。著作权是民主政治的财富。”这不幸的诗人,当他不过是乱吹一气时,却自以为是渊博的。他的辩才不过是把那些互相冲突的概念成双地结合在一起:圆的方形、黑暗的太阳、堕落的天使、传教士和爱情、思想和诗文、天才和财富、公平和所有权。作为答复,让我们告诉他,他的心是一个黑暗的发光体;他的每一篇讲话是一种杂乱无章的配合;无论是在诗篇或散文中,他所有的成就全靠采用非常的事物来处理最普通的命题。
《国民报》在答复德·拉马丁先生的报告时,力求证明著作权具有一种与不动产迥不相同的性质;好像所有权的性质是以它所影响的对象而不是以它行使的方式和它存在的条件为转移似的。但是《国民报》的主要目的是要取得一部分所有人的欢心,这些人对于所有权的扩张感到烦恼:这就是为什么《国民报》反对著作权的缘故。它是否愿意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们它是赞成平等还是反对平等呢?
6.反对的意见。——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移转给占用人的继承者。作家们说,“为什么天才的作品就不应该以同样的方式传给那个天才的人的继承者呢?”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说:“因为先占人的劳动是由他的继承人接续下去的,而一个作家的继承人却永远不会对他的作品有所更改或增添。在不动产方面,劳动的继续性说明了权利的继续性。”
是的,如果劳动是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