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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相互保持忠实是正义的;通奸是一种反社会的罪行。
用我们的生产品去换取别的生产品,这是一种需要。得到等值的交换,这是一种权利;既然我们先消费,然后才生产,所以,如果事物是由我们来决定的话,那么我们在消费之后,必须立即从事生产,这是一种义务。自杀是一种诈欺性的破产。
按照我们理智的指示去完成我们的任务,这是一种需要。保持我们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义务。
得到我们同类的重视,这是一种需要。使自己值得去接受他们的赞扬,这是一种义务;根据我们的工作成绩而得到评价,这是一种权利。
自由并不反对继承权和遗嘱权。它只要求保障平等,使它不致因此受到侵犯。它对我们说:在两笔遗产中,选择一笔吧,永远不要合并承受。一切与移转、世袭、领养和“助手关系”(如果我敢于采用这个自造的名词的话)有关的立法都需要加以改订。①
①请与第104页附注'1'相对照。——原编者
自由鼓励竞赛而不加摧毁。在社会的平等中,竞赛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它的报酬完全在于它本身。谁也不因对方胜利而感到难受。
自由对自我牺牲的精神是欢迎的,是赞成的;但是对它来说,这不是必需的。正义就足以维持社会的平衡;自我牺牲是一种分外的举动。但是,能够说“我作了自我牺牲”的人是幸福的。①
①有一个月刊叫《平等主义者》'1',在它刚才出版的第1期中,把自我牺牲作为平等的原则。这就把所有的观念都混淆起来了,自我牺牲本身,包含着最高度的不平等;从自我牺牲中去寻求平等,这就是承认平等是反自然的。平等应该建筑在正义之上、严格的权利之上、所有人自己所引证的原理之上;不然的话,它就永远不会存在。自我牺牲高于正义;它不能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因为它在性质上是不容许有酬报的。当然,最好大家都能承认自我牺牲的必要性,而《平等主义者》的想法就是很好的榜样。不幸的是,它丝毫得不到效果。事实上,如果有人对您说,“我不愿自我牺牲”,您将怎样回答他呢?是不是必须加以强制呢?当自我牺牲是被强制执行的时候,它就叫做压迫、奴役、人剥削人。无产阶级就是这样地为所有权而牺牲的。
'1'这个刊物是由德萨米在李夏尔·德·拉奥梯埃尔协助之下创办的。它对民主党人的经验主义提出了批评,这些民主党人以为一切活动的目的就是选举区域。——参阅富尔尼埃尔:《社会主义史》第8卷第372页。——原编者
自由在本质上是具有组织性的:如果要在人与人之间保证平等,在国与国之间保证平衡,必须把农业和工业、教育、商业和仓库的中心点,按照每个国家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产品的种类、居民的特征和天然的才能等等来加以分配,分配的比例要这样地合乎正义、这样地明智、这样地和谐,使任何一个地区永远不会发生人口、消费和生产的过剩,也不致发生人口、消费和生产不足的情况。公法学和私法学、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就是从这里开始的。这要由那些从此摆脱了关于所有权的错误原理的法学家去阐明新的法则并使人们得以建立和平。他们不是没有学问和天才的人;我们已经给了他们一个新的出发点了。①
①在所有现代的社会主义者中间,我很久以来一直认为傅立叶的门徒是最先进的,并且认为差不多只有他们才够得上这个名称。如果他们了解自己的任务,向人民说话,唤醒人民的同情心,自己所不懂的事情就闭口不谈;如果他们不是如此骄傲而对于公众的智慧表示更多的尊重,——那个改革也许可以由于他们而开始进行了。但是,为什么这些热心的改革家会不断地屈服于权力和豪富,即屈服于一切反对改革的事物呢?在一个运用思考的世纪中,他们怎么不懂得世界要求用可以证明的理由而不是用一些神话和寓言来进行改变呢?他们既然是文明的死敌,为什么又会去采用这个文明所产生的最有害的果实:所有权、钱财上和等级上的不平等、贪食、姘居、卖淫、法术、魔术和妖法等等(我还知道有什么呢)呢?为什么要对他们所不懂的道德学、形而上学、心理学进行没完没结的非难,而这些学科的流弊却构成了他们的整个体系呢?为什么要采取把一个人当作神那样来加以供奉的作风,而这个人的功绩却只是在他仅知其名称的一大堆事物上用一种从来所没有的怪话说了一些不通的话呢?任何承认一个人是永远不会错的人自己就因此而丧失了去教育别人的资格。任何否认自己的理智的人不久就会排斥自由思考。如果傅立叶主义者掌握了权力,他们少不了要这样做的。如果他们最后甘心从事推理,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工作,给我们一些说明而不是启示,那么我们就会很愿意听他们的话了;如果他们组织工业、农业和商业,使劳动成为愉快的事情,使那些最卑贱的职能成为光荣的,那么他们现在就已获得我们的赞美。特别是,但愿他们放弃那种启示主义,这种主义使他们所显出的神气,与其说是像信教者和使徒,还不如说是像骗子或傻子。
我已完成了给我自己规定的工作;所有权已被打败;它永远不会再站起来了。随便在哪里,只要那里读过和讨论过这篇论文,那里就埋下了一粒使所有权死亡的种子;在那里,特权和奴役就迟早会趋于消灭;意志的专制制度将被理智的统治所接替。的确,任何诡辩、任何偏见(不管怎样固执)还能在如下的命题面前站得住么?
Ⅰ.个人的占有①是社会生活的条件;五千年的私有制说明了这一点。私有制是社会的自杀。占有是一种权利;私有制是反对权利的。如果你们取消私有制而保留占有,那么你们只须通过原则上的简单的变动,就可以改革法律、政治、经济和制度;你们就可以把祸害从地球上驱逐出去。
①个人占有一点也不会妨碍大规模的耕种和统一的开发。我所以没有谈起那种把土地分成小块的弊端,那是由于我以为在这么多的人已经加以说明之后,我就不必再去复述这个大家都一定已经熟知的真理了。但是我没有料到,曾经这样清楚地指出小农经济的不利之处的经济学家竟没有见到这种情况的根源完全在于所有权,尤其是,他们没有发觉他们开发土地的计划是取消所有权的开端。
Ⅱ.占用权既然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占有就随着占有者的人数而常常发生变动;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Ⅲ.既然劳动的效果对于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所有权就因其他的人的开发和租金而自行消失。
Ⅳ.人类的一切劳动必然是一个集体生产力的结果,由于同样的理由,一切财产就变成集体的和不可分割的。用更精确的话来说,劳动毁灭所有权。
Ⅴ.一切从事劳动的才能既然和一切劳动工具一样,是一种累积起来的资本、一种集体的财产,所以(在才能不相等的借口下)待遇和钱财的不平等是非正义的,并且是一种盗窃行为。
Ⅵ.商业上的必要条件是双方订约人的自由和交换品的等值性。现在,既然价值是以每件产品所费的时间和费用的总和来代表的,既然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劳动者的工资,正像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一样,应当是平等的。
Ⅶ.只能用产品来购买产品。现在,既然一切交换的条件是产品的等值性,所以利润是不可能的,并且是不合乎正义的。如果你们遵守经济学上的这条最基本的原理,那么贫困、奢侈、压迫、邪恶、犯罪和饥饿将一起在我们之中趋于消失。
Ⅷ.在出于他们完全同意之前,人们是由生产过程的自然的和数学上的定律结合起来的。所以,地位的平等符合正义的要求的,这就是说,它是符合严格的社会法的。只有敬重、友谊、感恩、钦佩是属于衡平法或相称法的。
Ⅸ.仅仅限于在生产工具上和交换的等值性上维持平等的自由联合——自由——是唯一可能的、唯一合乎正义的和唯一真实的社会形式。
Ⅹ.政治学是自由的科学。无论它用什么名目伪装起来,人统治人的制度是压迫;具有最高度完善性的社会存在于秩序和无政府状态的结合中�